2月12日,在海口市政府常務會議上,《海口市海洋牧場管理暫行辦法(草案)》獲原則性審議通過。根據《辦法》,海口鼓勵符合條件的海洋牧場申報創建國家級海洋牧場示范區。
根據不同的建設主體和目的,海洋牧場可分為公益性海洋牧場和經營性海洋牧場。《辦法》明確,從事公益性海洋牧場和經營性海洋牧場的投資開發和經營活動,均應向有關部門申請辦理相關手續。投資建設經營性海洋牧場從事休閑漁業活動的企業,應擁有或租賃符合安全技術標準、經檢驗合格的船舶;休閑漁船應配備足夠數量的職務船員;各類船員均實行持證上崗制度;擁有或租賃供游客安全上下船的港口泊位等條件。
《辦法》規定,投資經營主體在海洋牧場海域內從事漁業生產和休閑漁業等經營活動時,應當履行下列義務:從事海水增殖的,應當科學確定增殖密度,禁止投放飼料、肥料和藥物,防止造成海洋環境污染;從事漁業捕撈和垂釣作業的,須持有海洋牧場管理部門頒發的捕撈許可證,并遵守捕撈量低于漁業資源增長量的原則,采取漁具漁法準入、捕撈限額等管理措施;從事垂釣、體驗式捕撈等休閑漁業活動的,應保護幼魚資源,不得捕獲未達到農業農村部或省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最小可捕規格的幼魚及礁體上附著的海洋生物等。(宗 和)
來源:中國海洋報
以上是網絡信息轉載,信息真實性自行斟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