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泰和縣人民法院宣判一起假冒注冊商標罪案件,被告人段某等三人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不等罰金。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段某、徐某系夫妻關系,二人共同在吉安市青原區經營一家酒業批發部。2016年開始,段某、徐某在得知張某處有假冒的“飛天茅臺”、“五糧液”白酒,先后多次通過物流發貨的方式從張某處以每瓶500元的價格購進假冒的“飛天茅臺”白酒,以每瓶250元的價格購進假冒的“五糧液”白酒。后段某、徐某以“飛天茅臺”、“五糧液”白酒正品的名義及市場價格銷售給泰和縣某購物中心等四商家。段某、徐某總計銷售金額為人民幣211520元,張某銷售金額為人民幣104500元。泰和縣某購物中心因顧客發現所購6瓶酒系假冒“飛天茅臺”而賠償顧客70800元,遂向公安機關報案。
法院認為,被告人段某等三人以營利為目的,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而予以銷售,其中段某、徐某銷售金額人民幣211520元,張某銷售金額人民幣104500元,數額均較大,三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對三被告人均應依法予以懲處。本案被告人段六英、徐瑞愛在共同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過程中,所起作用相當,均系主犯。三被告人歸案后均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認罪認罰,有悔罪表現,遂依法作出如上判決。
來源:中國法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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