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經營的作坊內用工業雙氧水浸泡牛百葉、豬喉管,然后予以銷售。昨日,南昌市東湖區人民法院依法宣判兩起危害食品安全案件,被告人因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處刑罰的同時,被判決賠禮道歉和從業禁止。據悉,在危害食品安全案件中判處從業禁止,這在省內尚屬首次。
據了解,從2017年11月起,胡某、李某在其租用的位于東湖區沙壩巷12號的作坊內,使用李某購進的工業級雙氧水對牛百葉、豬喉管浸泡加工,并由胡某在墩子塘菜市場c15號攤位對外銷售。2017年11月15日,東湖區市場監督和質量管理局執法人員會同南昌市公安局東湖分局民警在對胡某的作坊進行檢查時,當場查獲了正在使用工業級雙氧水泡發的牛肚、豬喉管及藍色桶裝工業級雙氧水。
2017年年初開始,被告人龔某、汪某指使雇工萬某在位于東湖區沙壩巷19號的作坊內,使用汪某購進的工業級雙氧水對豬喉管浸泡加工,并由龔某在墩子塘菜市場c10攤位對外銷售。2017年11月15日,東湖區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會同南昌市公安局東湖分局民警在對該作坊進行檢查時,當場查獲了正在使用工業級雙氧水泡發的豬喉管及兩桶無任何外觀標識的藍色桶裝工業級雙氧水。
法院認為,被告人胡某、李某、龔某、汪某違反國家食品衛生管理法規,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四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法院判處被告人胡某、龔某有期徒刑九個月;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兩年;被告人汪某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兩年;均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同時判令四被告人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江西省級以上公開媒體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禁止被告人胡某、龔某在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三年內從事食品生產、銷售活動。禁止被告人李某、汪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食品生產、銷售活動。作者:劉永波 李延
來源:南昌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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