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產品質量安全關系人民群眾身體健康,關系農業長遠發展。2006年11月1日起,農產品質量安全法施行。今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首次對該法進行執法檢查。其中,當前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和法律實施中存在的主要問題,是本次執法檢查的重點之一。
農產品質量安全法施行以來,對轉變我國農業發展方式,提升農產品質量,保障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12年來,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及相關配套規章從未進行過修訂。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和改革的不斷深化,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及其相關規定已明顯不適應當前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形勢。
執法檢查中,各地有關部門反映,部分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制修訂嚴重滯后,給農產品的檢驗檢測、監管執法帶來困難。此外,一些新問題甚至處于無法可依狀態,比如,農產品生產過程可追溯制度因為缺少上位法,就存在責任主體不明確、標準不統一、多龍治水、與市場分工邊界模糊等問題。建議對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及時予以修訂,著力解決部門監管職責分工、畜禽屠宰檢疫、產地準出與市場準入、農產品質量追溯、監管執法與技術支撐保障等問題,使相關監管領域有法可依。
盡快解決與食安法銜接問題
2015年,遵循“四個最嚴”的原則,食品安全法在修訂中對食品安全違法行為設定嚴格的法律責任,對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食用農產品的市場銷售、有關質量安全標準的制定、有關安全信息的公布和農業投入品作出了新的規定。
被譽為“史上最嚴”的新食安法正式施行之后,實踐中,部分地方出現農產品質量安全法與新食品安全法混用或者擇法而用的現象。廣西南寧市江南區食藥監局副局長蘭海紅坦言,由于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規定時間較久,而且內容都比較原則,目前在實踐工作中,基層執法部門基本不會適用該法,而是直接適用新的食品安全法。而一些基層執法人員對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了解也不多。
值得一提的是,由于食用產品監管鏈條長、環節多,實踐中還存在著部門監管職責不清、監管空白的問題。農業部門、交通部門與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對“有形”市場和“無形”市場界定尚存在爭議,運輸、儲存和水產品暫養等環節、場地的部門監管職責尚未明確,類似“豆芽”監管難的問題還不同程度存在。
另外,還有地方反映,現行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相關規定與修訂后的食品安全法、《農藥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也還存在一些不一致的地方,對市場銷售食用農產品適用的法律法規執法尺度不一,罰則內容和處罰金額各不相同。比如,按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對農產品銷售企業、進入農產品批發市場中銷售農產品的經營者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按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的規定,違法生產經營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下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兩部法規處罰標準不一致,導致地方執法部門存在執法困難。
鑒于此,地方建議,突出法律協調性和統一性,處理好農產品質量安全法與食品安全法有效銜接,實現兩法并行,各有側重。
違法成本低處罰力度較弱
“我們在按照現行法律法規對農產品進行監督抽查工作過程中,有時存在經營戶或種植戶拒絕抽樣的情況,但由于現行法律法規沒有配套強制性的規定,難以對他們進行強制性處罰,導致執法工作難度較大。”執法檢查中,崇左市相關部門向執法檢查組反映了實踐中存在的執法難題。
據了解,現行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處罰力度偏弱,一般罰款額度都規定在2000元以內,最高額度為2萬元。違法成本低,對違法犯罪分子難以起到震懾作用。另外,法律責任中并未對散戶農民設定行政處罰,這也被視為在一定程度上是對散戶農民違法行為的縱容。而散戶農民由于缺乏必要的質量安全知識和標準化生產技能,往往更容易出現不規范用藥和農獸藥殘留超標問題,如果不設處罰,將難以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
此外,現行農產品質量安全法規定的農產品質量安全責任主體主要是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許多家庭農場、種糧大戶種植養殖的規模相當大,但因法律未對其設定處罰措施,而逃避了法律的約束。一些農民專業合作社為松散型組織,其往往以否認該農戶是成員等形式,逃避承擔相應責任,給執法造成困難。
盡管2007年《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已將分散農戶納入監管范圍之內,但其法律效力遠不及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且在實際執行過程中很少被引用為執法依據。由于分散農戶基數大,農業生產不夠規范,存在較大的管理隱患。
鑒于此,廣西壯族自治區政府建議適當擴大農產品法律責任主體,將散戶納入法律調整范圍,強化生產經營主體責任。還有地方建議,加大對農產品質量安全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對違法生產經營者實行最嚴厲的處罰,突出各類主體責任,建立健全地方政府和監管部門的管理責任綜合運用民事、行政、刑事等手段,建立最嚴格的法律責任制度,對失職瀆職的地方政府和監管部門實行最嚴肅的問責。同時,將《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中行之有效的規定納入法律,健全食用農產品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明確違法犯罪案件移送要求,進一步提高執法力度。
來源:法制日報 朱寧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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