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5日,龍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馮某銷售不合格黑芝麻的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沒收在扣的不合格黑芝麻和違法所得;罰款50000元。
不久前,某干果店經營者馮某向一外地干果商行購進7.05公斤黑芝麻,進貨價格每公斤14元,購貨款105元。他將黑芝麻放于店里銷售,售價每公斤18元,至案發時只售出2.5公斤,銷售款45元。龍海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開展食品安全檢查中,發現馮某銷售的黑芝麻有問題,依法進行抽樣送檢。經漳州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綜合技術服務中心實驗室檢驗,結果為:該黑芝麻酸價項目不符合gb1930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堅果與籽類食品》標準要求。
經檢查,馮某采購黑芝麻未按照《食品安全法》規定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沒有查驗供貨者的主體身份證明和產品合格證明,無法提供與供貨者簽訂的采購協議或其他供貨證明,并索取相關采購憑證。馮某銷售不合格黑芝麻,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十三)項:“禁止銷售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農產品”的規定。龍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違反本法規定,相關法律規定,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生產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經營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劑。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的規定,對違法當事人作出上述行政處罰。
來源:閩南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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