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16年7月,安陽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高新區分局接消費者舉報在該轄區某超市購買了4袋榨菜,其中2袋超過保質期,每袋價格1.5元,貨值金額合計3元。該局執法人員根據投訴情況,立即進行調查核實,經調查發現情況屬實,超市對事實供認不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該局決定對當事人做出沒收違法所得3元并處罰款5萬元的處罰決定。
處罰決定下達后,當事人以小本生意、利潤單薄,僅僅是2袋過期榨菜,且非故意銷售過期食品,卻受到5萬元的罰款,處罰太重為由拒絕繳納罰款。
說法: 針對當事人的情況,該局執法人員多次與當事人進行溝通解釋,過期榨菜雖小,但是它涉及的是食品安全問題,食品安全無小事,2015年10月1日新頒布的《食品安全法》明確規定銷售過期食品最低罰款五萬元。銷售過期食品也表明該店在經營管理上存在漏洞,食品安全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經多次做思想工作,當事人置之不理,拒不繳納罰款。在此情況下,該局依法向法院申請行政處罰強制執行,并積極配合法院依法對當事人進行強制執行,于2018年5月法院強制執行款到位。
這起超市銷售過期食品案件,是眾多食品案件中一起普通的案件,普通到案由僅僅是因為兩袋1.5元的過期榨菜。然而3元的涉案金額,5萬元的罰沒款,22個月案件審理期,這些數字卻又表明了它的不普通,它是新《食品安全法》頒布以來該局食品案件中第一起強制執行案件;它是對違法食品經營者“最嚴厲的處罰”的最好詮釋,違者必罰,罰者必痛;它也表明了我們執法人員“最嚴格的監管”,依法行政、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態度和捍衛人民群眾食品安全的決心,它彰顯的是國家法律的威嚴。
來源:今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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