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長沙市政府辦公廳印發《長沙市食品安全工作責任追究辦法》(簡稱《辦法》)《辦法》明確,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規范性文件,造成一定后果的行為需被追究責任。
負有食品(食用農產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如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對事故進行隱瞞、謊報、緩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謊報、緩報,阻礙他人報告的;未積極有效開展事故救援和調查處理的;阻礙、干涉事故調查工作正常進行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失察、監督不力或監管不到位,給食品安全工作帶來嚴重后果等行為,將追究食品安全工作責任。
來源: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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