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8日,記者從銀川市興慶區檢察院獲悉,由該院提起公訴的劉某某、侯某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一審判決。
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底,銀川市興慶區一火鍋店老板劉某某雇傭侯某某在其經營的火鍋店,回收顧客吃剩的火鍋油湯并生產、加工成“紅油”,再在火鍋店制成辣味、鴛鴦鍋的鍋底銷售給顧客食用。2017年3月22日,公安機關在其地下庫房將正在加工“紅油”的兩人抓獲,并查獲辣椒、牛油等原料及工具。
最終,劉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侯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9個月,緩刑1年;禁止兩人“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食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
來源:寧夏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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