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自稱在商店買到過期方便面,向商家提出賠償要求,因為購物憑證缺失,維權遇阻。近日,省工商局官方網站通報一起涉及過期食品引發的典型投訴案例。
買5袋方便面發現過期
日前,大連莊河市一消費者向當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投訴稱,其在一家商店花7元錢購買5袋方便面,回家后,發現方便面已經超過保質期。
事后,消費者要求商家賠償3000元,但由于其無法提供購物小票,商家拒絕賠償。莊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大鄭分局接到投訴后,兩位執法人員對投訴人所反映的商店進行了現場檢查。
經現場檢查,該店持有營業執照和食品經營許可證,現場檢查過程中也未發現過期食品。經與投訴人溝通聯系,投訴人提供不出有效證據證明在該商店購買了過期食品,根據相關規定,由于投訴人無法提供消費憑證,投訴人無法證實自己投訴的問題存在,證據不足,不予受理。
提醒:購物小票妥善保管
市場監管部門表示,根據《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消費者因購買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于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于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經營者追償。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市場監管部門認為,本案中,消費者無法提供出任何證據證明過期產品是在該商店購買,也無法證實自己投訴的問題存在,因此無法挽回損失。
市場監管部門提醒,消費者購買商品時,除了要檢查商品的完整性,更要記得索要購物小票或發票等票據并妥善保管,以防商品在使用期間產生問題,消費者想要維權卻無法證明商品的購買時間、購買店鋪等信息,最終無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來源:華商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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