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獲悉,2018年2月13日,原食品藥品監管總局發布了《關于規范保健食品功能聲稱標識的公告》(2018年第23號),明確了保健食品功能聲稱標識的有關事項。為進一步明確保健食品功能聲稱標識規范,4月17日,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發布了有關問題的解讀。
其中指出,未經人群食用評價的保健食品(營養素補充劑產品除外),應在標簽、說明書 “保健功能”項下保健功能聲稱前增加“本品經動物實驗評價”的字樣。標注為“[保健功能]本品經動物實驗評價,具有×××的保健功能”。
已批準上市的保健食品,其保健功能均經過人群食用評價的,在新的評價技術要求及標識規定發布實施前,原保健功能聲稱的標識不變。
《解讀》中提到,涉及多項保健功能聲稱的保健食品,應根據動物實驗評價及人群食用評價情況,按上述要求分別進行標注。例如,保健功能“a”,僅經動物實驗評價;保健功能“b”,僅經人群食用評價;保健功能“c”,經動物實驗及人群食用評價。標注為“[保健功能]a、b、c(經動物實驗評價,具有a的保健功能)”。
而營養素補充劑產品不涉及動物實驗和人群食用評價,保健功能聲稱標識不變,標注為“[保健功能]補充×××”。
另外,申請人應按公告要求自行修改標簽、說明書,無需單獨針對此項內容提出變更申請。公告中第三條提及的“自2021年1月1日起”,系指未按上述要求修改標簽說明書的保健食品的銷售截止日期。
對此,中國營養保健食品協會秘書長劉學聰向經濟日報-中國經濟網記者表示,企業應高度重視,統籌生產和市場銷售,立即按照公告要求修改標簽說明書,確保2021年前市場上不會再有不符合規定的情形。
來源:中國經濟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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