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鄭州3月30日電 (記者 冀天福 通訊員 楊雷振 姚沛濤)今天,河南省南樂縣人民法院對南樂縣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潘孝偉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暨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作出一審判決,依法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潘孝偉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10萬元;刑事附帶民事部分,判處空心膠囊銷售價款的十倍賠償19.46萬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1年至2012年4月期間,被告人潘孝偉與張亞明、潘林夫、潘偉偉(三人已判刑)在工商營業執照已被吊銷且未取得藥品生產許可證的情況下,將工業明膠摻入生產空心膠囊并予以銷售,銷售金額共計7310元,扣押空心膠囊價值5000元。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被告人潘孝偉伙同丁忠誠(已判刑)、邵書慶(另案處理)在未取得工商營業執照、藥品生產許可證的情況下,在南樂縣楊村鄉天宇家具城內創辦膠囊廠,將從他人處購買的工業明膠摻入生產空心膠囊并予以銷售,銷售金額共計12150元,扣押空心膠囊價值約3萬元。據檢驗,被扣押空心膠囊送檢樣品鉻含量均超過相關標準。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潘孝偉的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鑒于其屬從犯,且存在自首情節,依法可從輕處罰;該縣檢察院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是依據法律規定維護社會公益的方式,程序合法,請求得當有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一審宣判后,被告人潘孝偉表示服判,不上訴。
來源: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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