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的飲料中“一元換購”獎,卻發現兌獎有效期截至2017年12月31日,又看到飲料的生產日期竟然是2018年3月,真是讓人一頭霧水。22日中午,遭遇此事的長春市民李先生通過微博表達了不解。
爆料
網友:奇葩兌獎時間
“荔枝飲料‘一元換購’活動截止日期為2017年年末,可飲料的生產日期卻為2018年3月,這是什么鬼?難道拿去年的飲料重新打個日期繼續賣的嗎?”3月22日中午12點11分,網友李先生通過微博質疑了荔枝飲料“咔汽荔枝汽水”,生產日期超過“一元換購”兌獎日期的情況,該款飲料是在黑水路批發市場附近的一家地下美食城的水吧購買的。評論區的一位網友猜測飲料商可能只是沒有換模板。
新文化記者在隨文上傳的圖片中看到,瓶蓋頂端有“一元換購”字樣,瓶蓋側面有生產日期,能清楚地看到生產日期為2018年3月,在瓶身標簽的兌獎說明區域顯示的兌獎有效期為“截止到2017年12月31日”。底端有“吉林伊興源公司對中獎瓶蓋真實性及有效性擁有查驗權和決定權,最終解釋權歸吉林伊興源飲品酒業有限公司所有”等字樣。
22日晚,記者聯系到了網友李先生,李先生表示,當日中午他去黑水路批發市場附近的一家地下美食城就餐,其間在美食城的水吧買了“咔汽荔枝汽水”,“我擰開瓶蓋看到真的中獎了,可以花一元再買這么一瓶。不過我喝了一半發現問題,飲料生產日期超過‘一元換購’兌獎日期。”李先生并沒有去水吧兌換飲料,“截止日期是2017年,所以我就沒去。當時就怕是假冒偽劣產品,或者是涂改了生產日期。”
記者踏查
發現此款飲品
23日上午,記者來到黑水路與東二條街交會附近的地下美食城,在美食城的一家水吧買到了此款凈含量為600ml的飲品。瓶蓋處顯示的生產日期是2018年3月1日,兌獎區域與李先生上傳的圖片內容相同,兌獎有效期也截至2017年12月31日。
水吧收銀員表示,他并沒有注意到此情況,“一般都是進貨的時候廠家會告訴我們活動結沒結束,反正之前找我兌獎的我也給兌了,但超沒超兌獎時間我不記得了,廠家也沒說不算我兌出去的換購獎。具體情況不是很清楚。”
隨后記者在該美食城的另一家水吧也看到了此款飲料,生產日期也超過了“一元換購”兌獎日期,“這個都是正規渠道進的貨,不存在假冒偽劣。我還沒發現這個情況,不是很清楚。”
走出美食城,記者又踏查了附近的中小型超市,發現在一家連鎖超市有售賣此款飲料,凈含量600ml瓶裝的依舊存在生產日期超過“一元換購”兌獎日期的情況。不過記者在超市發現了凈含量2l的大瓶裝,大瓶裝飲料的活動為“壹元樂享”,規定“即日起,凡購買活動促銷裝產品,揭蓋發現蓋內印有‘壹元樂享’字樣,憑完整中獎蓋就近選擇‘咔汽’荔枝飲料銷售點,以壹元的價格即可換購600ml荔枝飲料壹瓶。”兌獎有效期顯示截至2018年12月31日。超市工作人員也表示,并不知此款飲料的兌獎情況,之前未曾發現。
飲料商家
掛斷電話后再不接聽
隨后,記者撥打了該款飲料的兌獎活動咨詢電話,工作人員接電話后承認是“咔汽荔枝汽水”的生產商,當記者咨詢兌獎事宜時,對方隨即掛斷了電話。之后記者多次拔打該咨詢電話,一直無人接聽。
律師
經營者不得誤導消費者
針對此事,吉林吉翔律師事務所張群松律師表示,李先生購買的荔枝飲料中“一元換購”獎意味著當飲料的購買者獲得“一元換購”瓶蓋時,中獎者有權決定是否進行飲料的兌換,在其提出兌換的承諾時有獎銷售的組織者即應當向中獎者以一元的價格交付飲料。此事中飲料商所注明的兌獎期限早已超過,因此即便中獎者提出兌換的要求,也會因兌獎的履行期限無法達到而對有獎銷售組織者交付飲料的行為不產生約束力。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信息應當真實、全面、準確,不得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行為,故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保障法》可知有獎銷售的組織者可能因不規范的銷售行為而受到行政處罰。
來源:新文化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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