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嚴控不法商販勾兌銷售散裝白酒,防止劣質白酒、來源不明或假冒偽劣白酒流入市場。常熟市市場監管局出臺《常熟市散裝白酒銷售監督管理工作要求》,全面規范散裝白酒經營行為。主要要求如下:
銷售散裝白酒經營者須有固定店輔,應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且許可項目應含散裝食品,并在散裝食品后以括號標注,方可從事散裝白酒銷售。
銷售散裝白酒經營者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時,除應符合常規食品經營許可辦理的條件或要求之外,還須提供散裝白酒生產企業與經營者的相關材料。
經營者采購散裝白酒時,對每批散裝白酒應當查驗并索取有效的出廠檢測報告單(產品檢測合格證明)和供貨企業或批發商的送貨票據,且證單、票據與實際進貨產品相符。
如實記錄散裝白酒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進貨日期以及生產企業和供貨者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送貨人姓名、聯系電話、送貨車牌號、驗收經手人等內容;確保產品可追溯。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散裝白酒使用的貯存容器或銷售容器應符合食品安全有關標準要求。散裝白酒貯存區不得與有毒、有害、污染物等物品混放。
采購的散裝白酒如是獨立容器包裝的,注酒口應加密封或符合“注酒口實施加封、出酒口單向控制”的要求,貼有完整、內容符合有關標準規定。散裝白酒不得混裝混批貯存、銷售。
嚴禁分裝灌裝、嚴禁擅自用酒精勾兌白酒,嚴禁制售藥酒、嚴禁摻雜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及其它不符合規定的散裝白酒銷售。
該《要求》首次明確了對散裝白酒的經營資格、進銷供貨合同及質量協議要求、盛酒容器、標注標識、索證索票及查驗記錄、銷售管理、市場準入等方面都做了詳細規定,并根據散裝白酒經營的規模、包裝方式、銷售數量等情況,運用監督快檢、監督抽檢和風險監測等手段,依法處置發現的問題。
來源:中國食品安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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