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加利福尼亞州的《安全飲用水及禁用有毒物質法案》,一般稱為《65號提案》,規定加州須公布一份已知致癌及損害生殖系統的化學物質清單,并且每年更新。清單于1987年首次公布,目前載有大約868種天然存在及人工合成的化學物質,其中包括砷、鉛、汞及某些鄰苯二甲酸鹽。
該份清單時有修訂,今年增添的化學物質有三氯乙烯、醋酸甲地孕酮、4-甲基-2-戊酮、硫酸戊聚糖鈉、匹格列酮、氨苯蝶啶、長葉薄荷酮、n,n-二甲基對甲苯胺、來自高溫未精煉菜籽油的排放物等。剔除的物質包括n-丁基縮水甘油醚、二縮水甘油醚、苯基縮水甘油醚、3-甲基-2-丁酮、2-苯基-1-丙烯及氯磺隆。此外,加州考慮把多種化學物質加入致癌、生殖毒性及/或發育毒性物質清單,包括月桂烯、亞硝酸鹽與胺類或醯胺的結合物、阿特拉津、撲滅津、西瑪津及代謝物、2-氯-4,6-二氨-1,3,5-三嗪(dact)、2,6-二乙基苯胺(dea)、4-[2-[4-(雙十六烷基氨基)苯基]乙烯基]-1-甲基吡啶碘化物(dia)、n-甲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鉀、乙二醇以及苯乙烯。
《65號提案》規定,加州的企業若知悉所提供的消費品、食品、藥物或其他產品含有大量受監管限制的化學物質,必須通知加州消費者。符合這項規定的方法,一般是在產品貼附有警告字句的標簽。執行《65號提案》的標簽規定,須經由加州總檢察長或私人提出訴訟。原告須證明某種產品含有《65號提案》清單上的有害物質,而被告是明知及蓄意讓消費者接觸到該種產品。原告須在根據《65號提案》采取法律行動前60天向被告發出違法通知。若原告勝訴,被告可能被判處民事罰款及須采取糾正行動,例如回收有問題的產品,在產品加上警告字句,以及承諾消除或減少該產品內的有害化學物質。
2014年1月1日至8月11日期間,根據《65號提案》發出的違法通知合共690張,涉及多種產品。相比之下,2013年1月1日至8月11日期間,根據《65號提案》發出的違法通知合共750張,去年全年共有1,094張,為11年來最多。2012年及2011年分別有911張和1,077張。
今年到目前為止,違法通知報稱的有害化學物質包括4,4’-二氨基二苯甲烷、2-甲基咪唑-4-磺酸、砷、二苯甲酮、鎘、椰子油、二乙醇胺、二乙醇胺焦油、鄰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酯(dehp)、鄰苯二甲酸二丁酯(dbp)、鉛及鉛化合物、鎳、磷酸三(1,3-二氯異丙基)酯(tdcpp)及磷酸三(2-氯乙基)酯。2014年1月1日至8月11日期間發出的違法通知,有270張(39%)涉及dehp,243張涉及鉛及鉛化合物。關于tdcpp的有29張,砷 24張,dbp 15張,鎘14張,2-甲基咪唑-4-磺酸10張,4,4’-二氨基二苯甲烷7張。
根據2008年的《消費品安全改進法》,兒童玩具及兒童產品不得含有超過限值的dehp。由加州發出針對這種化學物質的違法通知,大部分涉及供成人使用,或不在《消費品安全改進法》對鄰苯二甲酸鹽實施的管制范疇內的產品。
來源:香港貿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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