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5日,北京某商貿公司花7萬余元從哈根達斯代理商處購買了哈根達斯月餅提領券200余張,不料次日該商貿公司派車領券途中,汽車發生自燃事故。經消防部門奮力搶救,最終還是造成月餅提領券不同程度毀損。商貿公司向哈根達斯及其代理商提出調換受損提領券以及兌換相應商品的要求,雙方經多次溝通始終未果。哈根達斯拒絕調換新券及兌換月餅,于是該公司將哈根達斯北京分公司告上法庭,索賠7萬余元。后哈根達斯不服一審判賠5萬元的結果,提出上訴。近日,這起由月餅引發的糾紛案在三中院進行審理。
哈根達斯認為,首先,月餅提領券上明確告知“此券如有毀損涂改,即作廢無效(條形碼處,小心勿折)”、“不記名、不掛失”、“兌換時間截止到2012年9月30日”,因此雙方之間屬于附條件、附期限的債權債務關系,也就是說,商貿公司在行使債權時具有一定的限制條件。在提領券毀損后,哈根達斯北京分公司已同意對可辨認條形碼的月餅提領券進行月餅交付,但遭到對方拒絕,商貿公司應自行承擔該損失。
其次,哈根達斯北京分公司須根據月餅提領券上的條形碼才能核實是否被使用過,現由于商貿公司保管不善導致提取物的單證毀損,責任應由商貿公司承擔。
最后,兌換券的毀損是汽車自燃引起,應認定汽車自燃的責任方,由其承擔月餅提領券無法使用的損失,而非哈根達斯北京分公司。
目前,該案正在三中院進一步審理中。
來源:食品產業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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