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公告2012年第59號關于《2013年食糖進口關稅配額申請和分配細則》的公告
【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發布文號】公告2012年第59號
【發布時間】2012-09-25
根據《農產品(5.58,0.17,3.14%)進口關稅配額管理暫行辦法》(商務部、發展改革委令2003年第4號),商務部制定了2013年食糖進口關稅配額數量、申領條件和分配細則,現公告如下:
一、2013年食糖進口關稅配額總量為194.5萬噸,其中70%為國營貿易配額。
二、食糖進口關稅配額申請者(以下簡稱申請者)的基本條件為:2012年10月1日前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并通過最近一次年度審驗;2010年至2012年在海關、外匯、工商、稅務、質檢、社會保障、環保等方面無違規記錄;沒有違反《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管理暫行辦法》和《2012年食糖進口關稅配額申請和分配細則》的行為。
具備上述條件的申請者還必須滿足下列條件之一:
(一)國營貿易企業;
(二)具有國家儲備職能的中央企業;
(三)持有2012年食糖關稅配額且有進口實績的企業(以下簡稱有實績申請者);
(四)日加工原糖600噸以上(含600噸)、注冊資金1000萬元以上(含1000萬元)、食糖年銷售額6.5億元以上(含6.5億元)的制糖企業;
(五)以食糖為原料從事加工貿易的企業。
三、申請者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申請報告;
(二)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申請表;
(三)通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最近一次年度審驗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四)經海關背書簽章的2012年食糖《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證》及進口報關單復印件;
(五)2011年《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及完稅憑證復印件、2011年《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及完稅憑證復印件。
有實績申請者需提供以上(一)至(四)項材料;無實績申請者需提供第(一)、(二)、(三)、(五)項材料。如無實績申請者為2011年以后建成投產的,還需提供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文件(或項目建議書批復文件)以及竣工驗收報告。
四、食糖進口關稅配額根據申請者上年進口實績、生產能力、銷售額及其他相關商業標準進行分配。
來源:轉載: superm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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