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園號”酸梅湯負責人女兒歐德芳為護商標(右小圖)提起行政訴訟,但智慧財產法院認為“公園號”酸梅湯知名度較已注冊的“公園”商標(左小圖)高,商標應受保護,撤銷原處分及訴愿決定。
東南網4月1日報道:據臺灣媒體報道,臺北市衡陽路老字號酸梅湯業者,以“公園號”三字申請商標注冊,“智慧財產局”以商標與彰化另一家飲料業者商標相似而未準注冊;改向智慧財產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法官認為“公園號”酸梅湯知名度高,商標應受保護,撤銷原處分及訴愿決定,發回“智產局”依判決見解重審。
位在臺北市二二八公園旁的“公園號”酸梅湯已有50多年歷史,曾被許多名人、美食節目及臺灣外媒體推薦及報道,去年底并獲臺北市文獻委員會選為“臺北市百家老商號特展”商家之一。
“公園號”業者歐德蕙一度想注冊商標,卻發現利朋公司早在十多年前,就以“公園號”三字注冊為果汁、酸梅湯等飲料商標而作罷。但持續注意利朋公司商標在2009年底期限屆滿后,未再申請延展注冊,去年四月向“智產局”申請登記為果汁、酸梅湯等飲料商標。
但“智產局”認為,“公園號”酸梅湯申請登記商標,與彰化縣飲料店陳姓業者獲準注冊的“公園”商標相似,且賣的都是飲料,消費者易混淆誤認,未準注冊。
歐德蕙提訴愿被打回票,即以“智產局”為被告,向智慧財產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她主張“公園號”商標經她的家族長期使用50多年,已成為著名商標,知名度較陳姓業者飲料店商標高,且商標外觀、讀音都不同,消費者不會混淆,請法官撤銷原處分及訴愿決定。
利朋公司與彰化陳姓飲料業者都在13年前取得商標權。當時“智產局”審查認為,利朋以公園號登記為汽水、果汁等飲料商標,陳則登記為飲料店商標,兩者服務性質不同,讓這兩個相似商標并存多年。
法官認為,“智產局”當年既準兩商標并存,就不得對歐德蕙申請公園號商標案有差別待遇;且歐德蕙家族長期在使用“公園號”商標,在市場處于較強勢地位或擁有著名商譽,屬善意使用商標應受保護,因此撤銷原處分和訴愿決定。
這一味…老臺北的回憶酸甜在心田
來源:東南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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