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日,市民黃平國將馬王堆路人人樂超市告上了法庭,投訴超市多收了他四分錢,希望超市能退還這四分錢給他,前日上午,芙蓉區法院已受理此事。
2月16日,黃平國在馬王堆路人人樂超市買了一包枸杞,枸杞的價格為5.56元,可是超市結算收銀時,收了黃平國5.6元,多收了四分錢。黃平國覺得超市沒有權利多收這四分錢,便在前日將超市告上芙蓉區法院,法院當場予以受理,黃平國稱,他只要求人人樂超市退還多收他的四分錢。對于此官司的意義,黃平國稱:“有人質疑我在浪費司法資源,但我打官司的意義不在于這四分錢,我覺得法院能受理就是司法的進步。”
昨日,記者來到人人樂超市馬王堆路門店,該店負責人劉經理稱,價格出現分的一般是需要稱重的商品,稱重后電子打價器自動打上的價格,對于這類商品,超市收銀系統的默認“四舍五入”,對于黃平國將超市告上法院一事,劉經理稱并不了解,“目前,超市沒有接到任何投訴,也沒有收到法院傳票”。
隨后記者在大潤發超市遠大路店買了一包米粉,米粉稱重電子打價為2.49元,收銀時,票單上顯示的價格是2.4元,記者給了收銀員2.5元,收銀員找回1毛,之后在沃爾瑪超市萬家麗店買了一把菠菜,稱重電子打價為5.95元,收銀時,票單上顯示的價格是5.9元,記者給了收銀員6元,收銀員找回1毛。沃爾瑪超市服務臺的工作人員稱,他們的收銀系統由專人維護,不計分這個單位的數值。
記者隨后采訪了長沙市物價局,該局商品處的值班人員稱,物價局對商品只有“必須明碼標價”的規定,對于超市在分的收取辦法并未做明細規定,并稱分幣一般在銀行流通比較多,在市面上的流通相對較少,“在長沙市面上從來沒有見到過”。
對此,湖南萬和聯合律師事務所李健律師表示,依據《人民幣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妨礙人民幣流通。因此本事件中從大的方面講,經營單位涉嫌排斥和歧視人民幣的分幣流通的嫌疑。而從個體角度來看,這也是有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公平交易的規定。但是客觀來講,若消費者堅持較真,相信商家也少有拒絕給付分幣。李健律師表示,本案的個案意義不大,但警示商家尊重消費者權益的作用卻是深刻長遠的,應當給予肯定。(記者劉陽)
來源:瀟湘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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