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市民古秦購買了一家酒廠標稱“窖藏15年”的黃酒,但酒廠成立還不足15年。古秦起訴要求酒廠返還購酒款近1.2萬元,賠償等額經濟損失。而法院認為根據現行黃酒國家標準,黃酒標稱的酒齡與生產所用基酒的酒齡和用量有關,同時在現有條件下尚無通過檢驗確定黃酒酒齡的方法。雖不能排除涉案黃酒酒齡不足15年的可能,但也不足以認定酒廠標稱“窖藏15年”構成欺詐。(3月23日《揚子晚報》)
原告敗訴,并不是因為“買假打假”不受法律保護,也不是因為法院判定“窖藏15年”為真。事實上,涉案黃酒酒齡存在不足15年的可能性,只是憑現有證據和舉證能力還無法確認,因而不足以認定酒廠標稱“窖藏15年”構成欺詐。
這說明“買假打假”的活兒并不是那么輕松,很多時候是一門“技術活兒”,需要事先對商品性質、特點、質量標準等專業性知識有一定了解。拿本案來說,商品黃酒的酒齡,主要是指生產所用的基酒酒齡,而非指向黃酒本身生產的時間。酒廠雖然于2006年成立,但因為購買了其他廠家酒齡較長的基酒用于生產,符合“窖藏15年”的國家標準。
不過,“買假打假”敗訴固然反映了消費者盲目維權的不理性,卻也暴露出酒類行業生產上的技術和質量缺陷。
一方面,現有條件下,“酒齡”無法通過技術檢測的方式確定。另一方面,參照現行生產管理強制性規范,在產生爭議后,生產方難以舉證證明其自產或者購買的特定黃酒基酒確已用于生產某一特定黃酒產品。這等于是說,只要證明此前曾經購置了n年酒齡的基酒,那外人就難以指證此后生產的黃酒不具有n年酒齡。但正如法官認為的“并不能排除涉案黃酒酒齡不足15年的可能”,誰也不能確保涉案黃酒使用的都是原先購置的基酒。行業技術手段落后,強制生產規范不力,加之法院生效判例的示范刺激效應,客觀上會帶來酒類產品以次充好、以假亂真等的質量隱患。
事實上,不僅是酒類產品,我國目前尚未建立起完整的食品“身份證”制度,未能監管到食品生產每個環節中特定原料的使用情況,勢必會帶來諸如缺斤短兩、假冒偽劣等許多質量隱患。這其中既有技術條件的限制,更有重視不夠、監管不力,導致食品生產管理強制性標準與規范欠缺的原因,暴露了相關法律法規的“盲區”。
食品質量與安全大于天。有必要在現行法律、司法解釋保護“知假買假”行為的基礎上,建立完善食品“身份證”制度,補強食品生產銷售環節不嚴密、不透明的法律短板,以法治的“剛性”規范失序的食品市場,并降低包括“買假打假”在內的各種消費維權成本,以彌補行業監管的不足。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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