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械車位發動過程中形成碰擦 車主與物業公司都需擔責
因為城市車位反常嚴重,這些年,許多小區都在地下車庫內裝備了多層機械車位,這無疑對減輕車位嚴重狀況是有利的。但值得注意的是,因為機械車位缺少專業人員值守,因此也引起了一些碰擦事端,有的還被申述到了法院。江南時報記者 紀樹霞 通訊員 李自慶
車主取車時車輛被碰擦
李玲和谷凱均系本市新城市廣場青年公寓的業主,南京愛康物業公司是該公寓的物業管理單位。李玲和谷凱同為有車一族,二人別離租賃了該公寓地下泊車場內相鄰的兩個機械車位。本年3月18日上午7時許,李玲的老公劉強進入駕駛室,正要發起車輛時,谷凱及其老婆也前來取車,但兩人并未發現地上車上有人。因為谷凱的車子其時在機械車位的地基層,谷凱在按下機械車位操控按鈕后,車位隨后由下往上抬升,就在谷凱的車輛抬升至地平面的一剎那,俄然發作金屬磕碰的巨響,谷凱隨后按下緊迫開關,機械車位方中止運轉。盡管如此,李玲車輛的左前門因遭撞擊而變形,一起還致使另一輛車右前側損壞。
事發后,李玲為修理車輛形成6000余元丟失,因為找谷凱及物業公司洽談補償不成,李玲將谷凱和愛康物業公司告上鼓樓區法院,建議二被告連帶補償車輛修理費、拖車費等丟失6773元。案子審理中,被告谷凱辯稱:事發前自個及老婆均進行了現場調查,未見原告車內有人,也未見周邊有車輛敞開警示燈火。因為原告車內乘員俄然將車門翻開,才會引起本次事端。被告愛康物業公司未按規則派專人值守機械車位,是引起本次事端膠葛的根本原因。據此,愛康物業在本次事端中應擔主責,自個及原告只應承當有些職責。被告愛康物業公司則辯稱:本次事端的職責應由原告自個承當,原告車內人員若在機動車位發動過程中不開車門,就不會發作事端。本案是侵權職責膠葛,被告沒有對原告施行過任何侵權行為,也不存在任何片面差錯,故不該承當任何侵權職責。
因為訴訟三方各說各有理,案子審理中為進一步查明現實,10月下旬,主審法官前往事發現場進行查詢,發現機械車位操作屏距機械車位約20米遠,操作屏旁貼有操作提示及警示性內容,但被告愛康物業公司方面無專人值守、操作機械車位。此次查詢,法官還把握了別的涉案有關情況。
法院判定三方均要擔責
近來,鼓樓區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宣判,法院以為,行為人因差錯侵略別人民事權益的,應承當民事補償職責。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作也有差錯的,可減輕侵權人的職責。法院還以為,層數大于或者等于二層的機械式泊車設備,歸于特種設備。按照國家有關規則,該種設備須有通過專門培訓并經考試合格的人員管理操作。被告南京愛康物業公司未安排專業人員操作泊車設備,應對本案的發作承當首要職責。被告谷凱調查不細,原告取車時未敞開大燈或雙跳警示燈,也應承當相應的職責。
法院按照中國侵權職責法及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則,判定被告愛康物業公司承當本次事端60%的職責,補償原告李玲3883元;判定被告谷凱擔責30%,補償原告1941元;判定原告自擔責10%。原告建議的誤工費300元,因證據不足未獲法院支持。一審宣判后,被告物業公司不服并提起上訴,目前此案正在二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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