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榜首工程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揭露遴選投資者的布告
經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裁決,受理鞍山市自來水總公司對鞍山榜首工程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鞍一工”)提出的重整請求,并指定遼寧衛尊律師事務所為管理人。
依據管理人延聘的中介機構對鞍一工的開始審計及評價狀況,鞍一工已無才能經過本身完結重整,亟待引進投資者供給償債資金。為此,管理人現向社會揭露遴選依據重整方案受讓鞍一工整體股東無償讓渡股份的投資者,具體要求如下:
一、投資者的基本要求
1、投資者應為依據我國法令建立并依法存續的公司法人或合伙公司;
2、投資者的注冊資本/認繳出資額應不低于10,000萬元人民幣;
3、投資者應有才能依照評價機構對鞍一工股東讓渡股份的評價值受讓該等股份。
二、招標保證金
投資者請求參加鞍一工重整的保證金不低于10,000萬元人民幣。擬請求參加鞍一工重整的招標人最遲于2015年4月23日16:00前將招標保證金匯入管理人指定的下述賬戶。未按規則交納保證金的,招標人主動損失競標資歷。
賬戶稱號:鞍山市立興國有財物運營有限責任公司
賬 號:7200000004590459
開 戶 行:鞍山銀行立山支行
管理人將于依照相應程序斷定投資者后10個工作日內對未中標投資者的保證金予以返還;中標投資者交納的保證金的處置方法另行斷定。
三、招標人應最遲于2015年4月24日16∶00前將營業執照、證實其契合投資者基本要求的有關證實文件遞交至遼寧省鞍山市立山區紅旗路30號鞍山榜首工程機械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四、管理人將依據投資者報名狀況經過協議或競爭性商洽或揭露競標方法斷定投資者。
鞍山榜首工程機械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2015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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