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管出新規 6月1日起施行
建設部日前公布《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該規定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規定明確了建筑起重機械的監督管理單位、出租、使用單位以及施工總承包單位和監理單位應該承擔的安全責任等內容。
建設部稱,制定該規定目的在于規范建筑起重機械的租賃、安裝、拆卸、使用及其監督管理等行為,規定所稱建筑起重機械,是指納入特種設備目錄,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裝、拆卸、使用的起重機械。
根據規定,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對全國建筑起重機械的租賃、安裝、拆卸、使用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筑起重機械的租賃、安裝、拆卸、使用實施監督管理。
對于出租單位的責任,其中包括應當在簽訂的建筑起重機械租賃合同中,明確租賃雙方的安全責任,并出具建筑起重機械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制造監督檢驗證明、備案證明和自檢合格證明,提交安裝使用說明書。
安裝單位應當按照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規程組織安裝、拆卸作業。安裝單位的專業技術人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進行現場監督,技術負責人應當定期巡查。
使用單位應當自建筑起重機械安裝驗收合格之日起30日內,將建筑起重機械安裝驗收資料、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種作業人員名單等,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辦理建筑起重機械使用登記。
違反本規定的相關單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可以處以最高3萬元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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