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經查,你公司存在以下問題:
一、公司治理不完善
你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薪酬方案未提交公司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董事會、監事會會議記錄未記錄相關人員發言要點,個別股東大會議案表決票統計不準確。上述情形違反了《上市公司治理準則》(證監會公告〔2018〕29號)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六十條和《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證監會公告〔2022〕13號)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
二、財務會計核算不規范
(一)子公司收入及成本會計核算不規范
子公司深圳市明之輝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明之輝)對部分燈具銷售業務錯誤地按照履約進度計算確認收入;2020年及2021年,將部分已完工但尚未結算項目在財務報表中錯誤列示為存貨;未及時調整部分項目預算總成本,影響跨年度核算施工項目收入、成本的準確性。上述情形違反了《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財會〔2017〕22號,下同)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和第四十一條的相關規定。
(二)合同資產減值準備計提不規范
2020年末,明之輝未對已完工未結算工程項目相關合同資產計提減值準備;2020年執行合同資產科目時賬齡劃分不準確,影響后續年度合同資產賬齡的準確性。上述情況違反了《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財會〔2017〕7號)第四十六條的相關規定。
(三)合同資產和應收賬款分類不準確
明之輝對不同工程項目相關合同資產結轉應收賬款的時點存在差異,缺乏具體執行標準,影響合同資產和應收賬款分類準確性。上述情形違反了《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第四十一條的相關規定。
上述情況影響了相關財務信息披露的準確性,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下同)第三條第一款規定。
此外,你公司還存在個別事項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管理不規范、募集資金管理制度不規范、部分制度更新不及時、個別銷售訂單的驗收時間早于客戶出具驗收單的時間。
上述情形反映出你公司在公司治理、子公司財務管理等方面存在不規范情況。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和《上市公司現場檢查規則》(證監會公告〔2022〕21號)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采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你公司應按照以下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進行改正,并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一、你公司全體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加強證券法律法規的學習和培訓,忠實勤勉、謹慎履職,切實提高公司規范運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質量。
二、你公司應夯實財務核算基礎,增強財務人員的專業水平,提升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的能力和水平,從源頭保證財務報告信息質量。
三、你公司應高度重視整改工作,對公司治理、財務會計核算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環節或不規范情形進行全面梳理,制定整改計劃,采取有效措施整改。
如對本監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管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管措施不停止執行。
深圳證監局
2023年12月25日
來源: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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