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降低企業用地成本,提高土地市場周轉效率,10月12日,《廣州市工業用地使用權租賃、先租賃后出讓和彈性年期出讓實施辦法》(下稱《實施辦法》)在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網站上公開征詢意見。《實施辦法》增加了“租賃”的供應方式,進一步健全工業用地長期租賃、先租賃后出讓、彈性年期出讓等供應體系,支持工業企業選擇適宜的用地方式,強化土地要素保障,助力實體經濟發展。
《廣州市工業用地使用權先租賃后出讓和彈性年期出讓實施辦法》(穗府規〔2019〕2號)(以下簡稱“2號文”)將于2024年1月31日到期。本次進行公開征詢意見的《實施辦法》是對2號文的修訂。
《實施辦法》豐富了工業用地供應方式。落實自然資源部和省委省政府有關文件精神,增加了“租賃”的供應方式,進一步健全工業用地長期租賃、先租賃后出讓、彈性年期出讓等供應體系。其中提出,工業用地使用權租賃的租賃年限一般不低于5年,不得超過20年。
工業用地的租金如何計算?《實施辦法》中明確,工業用地使用權租賃的租金起始價應與出讓價相均衡,最低租金不得低于按國家規定的工業用地使用權出讓最低價折算的租金標準。土地租金在租賃期間不作調整。
與此同時,《實施辦法》優化了彈性出讓年期設定。銜接自然資源部文件對于長期租賃、先租后讓方式供應有關租賃期的一般規定,同時結合廣州產業發展趨勢和企業生命周期實際,借鑒蘇州等地做法,對于采取彈性出讓、先租后讓方式的,按照一般不超過30年期確定,涉及確需適當延長年限的重點項目等,應由各區人民政府審核認定,最高不超過50年。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有關負責人表示,通過擴寬出讓年期的可選擇范圍,增加采用彈性方式供應的吸引力,進一步推進工業用地供應由出讓為主向租賃、先租后讓并重轉變,由最高年期出讓為主向彈性年期出讓為主轉變,提高土地市場周轉利用效率。
《實施辦法》還落實自然資源部關于完善工業用地供應政策支持實體經濟發展的通知要求,進一步明晰各供應方式在土地出讓或租賃期間的不動產登記及轉讓、轉租、抵押等有關要求。根據《實施辦法》,以租賃方式供應的,承租人在按規定支付土地租金并完成開發建設后,經規劃和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或根據合同約定,可將依法登記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轉租或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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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廣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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