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發改規字〔2023〕5號
廣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印發廣州市軌道交通領域自主化創新產品評定及推廣應用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區發展改革局、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推動軌道交通自主化創新產品推廣應用及產業鏈整體創新發展,現將《廣州市軌道交通領域自主化創新產品評定及推廣應用實施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做好貫徹落實工作。實施過程中如遇問題,請徑向市發展改革委反映。
廣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3年4月24日
廣州市軌道交通領域自主化創新產品評定及推廣應用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促進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示范應用的意見》(發改產業〔2018〕558號)、《廣東省加快先進制造業項目投資建設若干政策措施》(粵府〔2021〕21號)、《廣州市軌道交通產業鏈高質量發展三年行動計劃(2022-2024年)》(穗發改〔2022〕33號)等文件精神,進一步提升我市軌道交通產業鏈整體創新水平,引導軌道交通領域企業增強自主研制能力,支持軌道交通領域自主化創新產品推廣應用,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軌道交通領域自主化創新產品(以下簡稱“軌道交通自主創新產品”)是指適應我市軌道交通產業發展趨勢,通過原始創新、集成創新或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在關鍵技術、系統集成、新材料或新能源應用等方面有重大突破,擁有自主知識產權但處于市場推廣初期的軌道交通領域裝備產品,包括我市城市(城際)軌道交通全產業鏈中的成套裝備、整機設備及核心部件、控制系統、基礎材料、軟件系統(平臺)等。
第三條市發展改革委作為我市軌道交通產業鏈牽頭部門,負責統籌全市軌道交通自主創新產品的申報評定、推廣應用和監督管理等。依托我市軌道交通技術創新研究平臺、行業組織或檢驗檢測機構等,作為軌道交通自主創新評定機構負責具體評審工作。
第二章評定條件及程序
第四條我市軌道交通自主創新產品評定原則上每年組織開展一次,從業單位按照自愿原則申報。對于我市軌道交通領域亟需的重大技術裝備,可根據技術裝備研制進展“成熟一個,評定一個”。
第五條申報我市軌道交通自主創新產品評定的單位和裝備產品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申報單位依法注冊和納稅、管理規范、生產經營正常,無嚴重違法失信記錄,近三年未發生重大環境污染或安全生產等事故;同時具備設計、研發、制造裝備產品的技術基礎,具有批量生產的硬件條件和穩定的人才團隊,并能滿足售后服務需求。
(二)裝備產品應符合我市軌道交通產業發展規劃,利于軌道交通行業提質增效,在節能、節材、環保等方面效果突出,具有較好市場前景,預期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顯著。
(三)裝備產品在主要技術性能指標方面有標志性突破,技術處于國內軌道交通行業先進水平。申報單位需掌握裝備產品生產的核心技術和關鍵工藝,相關核心技術和關鍵部件安全可控、自主化程度高。
(四)裝備產品按照軌道交通行業有關標準研制,經依法取得資質認定的檢驗檢測機構的檢測驗證,通過產品適用性和耐用性等方面的評價。
(五)裝備產品具有清晰的知識產權和自主品牌。申報單位通過其主導的技術創新活動,在國內擁有與申報裝備產品核心技術相關的發明專利、軟件著作權等知識產權,或通過依法受讓取得相關知識產權所有權。
(六)裝備產品的主要創新點、關鍵功能和核心指標符合我市軌道交通產業“補鏈延鏈強鏈”需要,并由查新機構出具查新報告予以支持。
(七)屬于國家特殊行業管理要求的裝備產品,須具有相關主管部門批準頒發的產品生產許可證;屬于國家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的裝備產品,須通過強制性產品認證。
第六條市發展改革委根據本辦法每年度面向社會公開發布我市軌道交通自主創新產品申報指引通知,申報單位按照通知要求提交申報材料,材料應內容完整、格式清晰,能夠真實、準確、充分地反映申報單位和裝備產品有關情況。
第七條市發展改革委依法依規委托軌道交通自主創新評定機構組織開展全市軌道交通自主創新產品的評審工作。評定機構應具備獨立法人資格、擁有軌道交通行業資深專家資源、對國內外及我市軌道交通產業情況有深入了解。
第八條軌道交通自主創新評定機構工作程序如下:
(一)對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通過形式審查的進入專家評審環節。
(二)組織軌道交通領域資深專家組成專家評審組,召開專家評審會,從裝備產品技術水平、安全風險、應用條件及申報單位資質、研發生產能力、質量與售后保障能力等方面進行評審,并形成評審意見。
(三)對通過專家評審的裝備產品組織現場核查。
(四)根據專家評審意見和現場核查情況,形成我市軌道交通自主創新產品評審結果報市發展改革委。
第九條市發展改革委對軌道交通自主創新評定機構提交的評審結果在委門戶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第十條對通過公示的裝備產品,形成當年度《廣州市軌道交通自主創新產品評定清單》(下稱《評定清單》),由市發展改革委予以公告,并向相關單位出具評定文件,有效期2年。
第三章支持措施
第十一條屬于政府投資或政府采購的我市軌道交通項目,項目單位和總包分包單位應將軌道交通自主創新產品納入采購范圍。其他使用國有資金項目鼓勵采購軌道交通自主創新產品。
第十二條項目單位不得限制或歧視軌道交通自主創新產品參與投標。供應商使用列入《評定清單》的裝備產品參加我市軌道交通項目招投標活動時,項目單位不得將市場占有率、使用業績等要求納入招標項目的評價標準。
第十三條按國家有關規定可不采用招標的我市軌道交通項目,在滿足評價標準、技術參數等條件下,鼓勵項目單位依法通過單一來源或直接談判等方式采購列入《評定清單》的裝備產品。
第十四條支持軌道交通自主創新產品研制單位和使用單位建立合作機制,使用單位應為裝備產品提供場景試用條件,開展試用驗證工作,驗證通過后積極實施工程化應用。
第十五條鼓勵軌道交通自主創新產品生產單位在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指導下,積極申報國家、省、市首臺(套)重大(點)技術裝備推廣應用指導目錄,按照有關政策申請首臺(套)推廣應用獎勵。
第十六條鼓勵軌道交通自主創新產品生產和使用單位利用商業保險、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保險補償機制等經濟手段,轉移裝備產品質量和責任風險,加強風險保障。
第十七條對生產、使用軌道交通自主創新產品的單位,按照鼓勵創新、寬容失敗原則,因客觀因素造成一定資產損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在符合條件、程序、標準前提下,可適當豁免相關負責人的決策和執行責任。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申報單位應嚴格按照軌道交通自主創新產品評定的有關條件和要求,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對弄虛作假或采取不正當手段騙取軌道交通自主創新產品評定的,一經查實撤銷評定,并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九條軌道交通自主創新評定機構和評審專家須嚴格遵守工作紀律和保密要求,主動接受監督。如出現泄漏申報裝備產品技術秘密、非法占有申報單位科技成果、出現重大失誤且造成重大損失等行為,將依法追究責任。
第二十條市發展改革委不定期組織軌道交通自主創新評定機構對軌道交通自主創新產品的使用情況進行評估,出具應用效果評價意見,作為市場推廣重要參考。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市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試行,有效期3年。
來源:廣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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