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依據
現行《深圳市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貸款規定》)自我市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開展以來,在規范業務開展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在制度實施過程中,出現了系列新問題。為落實國家部委、省、市相關文件精神,更好地解決新的問題,使貸款政策更能適應當前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開展的實際需求,需進一步調整和完善《貸款規定》相關內容。
目標任務
進一步規范我市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管理,發揮我市住房公積金制度的互助功能,適應我市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開展實際需求,回應社會各方關切,更好地支持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解決住房問題。
修訂的主要內容
本次修訂,結合我市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管理及發展的實際需求,對我市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進行優化和調整。在保持原有體例結構的基礎上,對相關內容進行修改和完善。修訂后的《貸款規定》共8章41條。主要修訂內容包括以下五個方面:
一是精簡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定義,對共同申請人作出區分。將原條文中的住房公積金貸款定義精簡為住房公積金貸款僅包括普通住房公積金貸款和商轉公貸款,將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調整至業務辦理程序章節中,以使條文更加清晰;按照必須作共同申請人和可作共同申請人的情形進行區分,給予共同申請人更大自主選擇權;按照本市繳存或者異地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情況,對申請人和計算可貸額度的共同申請人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條件予以明確。
二是為落實國家、省市文件精神,增設住房公積金貸款支持政策。為落實國家部委、省、市相關文件精神,本次貸款新規加大對購買首套住房、多子女家庭購房、購買綠色建筑住房的支持力度。
三是建立住房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動態調整機制。考慮到住房公積金貸款可能出現的資金流動性風險,對按傾斜性貸款政策上浮的住房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設置動態調整規則。根據上一年度住房公積金年度報告公布的個貸率,對按照傾斜性貸款政策上浮的住房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進行動態調整。
四是調整部分條文內容,以更加適應實踐需要。將職工行使異議復核權利的期限從5個工作日調整為6個月;將我市可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住房類型調整為保障性住房和商品住房兩類。
來源:深圳政府在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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