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辦理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2.《安徽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點管理條例》;
3.《安徽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登記管理辦法》。
二、申請主體:有固定生產場所,從業人員少、生產加工規模小、生產條件和工藝流程簡單,從事食品生產加工的經營者,但是不包括食用農產品初級加工者。
三、辦理條件:
1.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和國家相關規定;
2.具有相應的防塵、防蠅、防鼠、防蟲設備或者設施;
3.接觸食品的包裝材料無毒、清潔;
4.用水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5.加工、貯存、運輸、裝卸和銷售食品的容器、工具、設備安全、無害并保持清潔,符合食品安全所需特殊要求,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貯存、運輸;
6.按照國家標準和規定使用食品添加劑;
7.從業人員保持個人衛生,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等;
8.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對人體安全、無害;
9.生產經營場所清潔,與污染源保持安全、無害距離;
10.具有與生產加工的食品品種、數量、質量要求相適應的場所,生產加工區域與生活區域相分離;
11.具有與保證食品安全相適應的生產加工設備或者設施;
12.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加工生、熟食品的用具、容器分開使用,避免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和成品的交叉污染。
13.遵守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等法律、法規、規章,不得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的相關規定;
14.食品小作坊不得生產加工下列產品:
(1)乳制品、罐頭制品、果凍、冷凍飲品、酒類、飲料(含瓶、桶裝飲用水)、醬油、食醋、預包裝肉制品;
(2)保健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和其他專供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3)食品添加劑;
(4)國家和省、設區的市禁止生產加工的其他食品。
四、申請材料:
(一)、登記
1.登記申請表;
2.營業執照復印件(不需申請人提供);
3.負責人(業主)身份證明復印件;
4.從業人員健康證明復印件。
5.工藝流程圖或者說明。
(二)、延續
1.延續申請表;
2.食品小作坊登記證原件;
3.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
(三)、變更
1.變更申請表;
2.食品小作坊登記證原件;
3.變更后的營業執照復印件(不需申請人提供)。
(四)、補發
1.補發申請表;
2.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
(五)、注銷
1.注銷申請表;
2.食品小作坊登記證原件。
五、辦理流程:受理—審查(含現場核查)—決定—發證
六、法定時限:15個工作日
七、承諾時限:登記6個工作日,變更(需現場核查)3個工作日,延續、注銷、補發、變更(無需現場核查)1個工作日
八、收費標準:無
九、辦理地點:各鄉鎮市場監督管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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