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前,桂林市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是多少?
答:根據《桂林市人民政府關于提高桂林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通知》(市政規〔2020〕14號)規定,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為每人每月750元,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為每人每年5300元,預計今年年底會公布新的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2、廣西區內的戶籍,居住地與戶籍所在地不致時,可以在居住地申請嗎?
答:在居住地居住一定期限后,可以在居住地申請,也可以回戶籍所在地申請。
成年無業重度殘疾人可以單獨申請低保嗎?
答:靠父母或者兄弟姐妹供養的成年無業重度殘疾人(不考慮供養人經濟狀況),可以單獨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請。
3、父母申請低保時,子女的贍養費如何計算。
答:子女中有贍養能力的,父母每人每月的贍養費按照其申請地城鄉低保月保障標準乘以子女人數計算(子女支付贍養費后收入低于低收入標準除外)。每個子女實際支付的贍養費高于當地城鄉低保月低保標準的,按實際支付的數額計算。
4、哪種情形不能認定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答:(一)家庭人均貨幣財產超過當地同期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3倍;
(二)共同生活家庭成員名下有正常使用的經營性(有營運證的出租車、網約車、大中型貨運汽車、面包車,經營性車輛作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家庭因家庭成員發生重病、其他事故導致家庭生活困難或家庭收入低于當地低保標準的除外)、享受型(豪華汽車)、消費型車輛(年檢正常在用的代步車,不包括已被相關部門強制報廢、注銷或抵債的車輛;殘疾人用于功能性補償代步的機動車輛,普通二輪、三輪摩托車2輛除外);生產型用車不屬于本條款限定范圍;
(三)2年內購買價格超過6萬元的船舶(生活必需居住型除外)、機械(工程機械、車床)、大中型農機具等,但購買后因家庭成員發生重病、其他事故導致家庭生活困難或家庭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除外;
(四)共同生活家庭成員名下有非居住類房屋(如商鋪、辦公樓、廠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居改非”房屋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場所的除外;
(五)申請最低生活保障前一年內或享受救助期間,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有新建或擴建私房(正常維修、危房改造、倒房重建、易地搬遷回建住房除外)、購買商品房或宅基地、豪華裝修住房,但在實施過程中遭遇重大變故等導致家庭生活陷入困境的除外;
(六)擁有2套以上(含2套)產權住房,且人均擁有建筑面積超過當地最低住房保障標準(農村居民家庭原有宅基地住房廢棄不用,以唯一商品房作為居住用房的,可按僅有一套住房認定);
(七)家庭成員的日常消費行為明顯高于當地平均實際生活水平或有與其收入水平不相符的高消費行為的;
(八)雇傭他人從事各種經營性活動的;
(九)有工商注冊的家庭(家庭主要依靠小型個體經營收入維持生計,注冊資金在5萬元以下除外);
(十)義務教育階段安排子女自費高價擇校就讀的或者有子女出國、出境(港澳臺地區)留學的(到東盟國家進行小語種交換學習的除外);
(十一)對于出借身份證購買車輛、開辦企業、購買房屋等在享低保對象,經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核實確認不屬于本人擁有的,給予3個月期限辦理手續,超期未辦理的,不予納入低保(因各種原因確實無法過戶的,涉事雙方進行公證后或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調查核實證明后除外);
(十二)申請前6個月內存在大額財產轉移(包括超過當地同期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3倍的金融貨幣變動以及房產、車輛過戶等)行為且不能說明合理用途的;
(十三)家庭成員有勞動能力及條件,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有關部門介紹的與其健康狀況、勞動能力相適應的工作3次(含)以上;
(十四)縣級以上民政部門認定的其他不符合的情形。
5、申請低保家庭或個人應當履行哪些義務?
答:(一)按規定出示家庭成員居民戶口簿、身份證等證件,說明家庭困難情況,在聲明家庭收入和財產狀況的申請表上簽字確認;
(二)承諾所提供的信息真實、完整,并對所提供的信息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三)簽署授權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的委托書;
(四)與低保經辦人員和村(居)民委員會成員有近親屬關系的,應當如實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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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桂林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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