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報報道 全國政協常委、民進中央副主席、上海交通大學碳中和發展研究院院長、中國工程院院士黃震在此次兩會期間提交“關于統籌法制、技術和市場推進我國‘雙碳’工作”的提案。
2020年9月我國宣布碳達峰、碳中和目標并穩步推進相關工作,2021年10月發布《關于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做好碳達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見》和《2030年前碳達峰行動方案》,加快構建碳達峰、碳中和“1+n”政策體系。
黃震認為,我們要充分認識“雙碳”對我國高質量發展的支撐和引領作用,同時要充分認識我們面臨的挑戰。
首先,我國作為世界最大的發展中國家,改革開放四十余年來,gdp總量已躍居全球第2位,但發展不平衡不充分問題仍然突出,面臨發展經濟、改善民生等一系列艱巨任務,我國能源需求還在不斷增加,碳排放仍處于上升階段,尚未達到峰值。歐美發達國家早已實現碳達峰,與他們相比,我國需要用更短的時間,先實現碳達峰后實現碳中和,時間緊、任務重。
其二,從能源消費總量來看,我國能源消費總量世界第一,占比超過全球總量的1/4,co2排放占全球總量的1/3。從能源消費結構來看,我國仍以化石能源消費為主,2021年煤炭消費量占能源消費總量的56%,遠高于全球能源消費結構中的煤炭占比。傳統產業發展路徑導致高碳能產業占比高,產業結構重型化嚴峻。如何在推動經濟社會發展的同時轉變能源結構、產業結構、經濟結構,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目標,是一項艱巨的任務。
其三,在氣候變化和溫室氣體控制方面,我們在百姓意愿、企業認同、技術儲備、市場機制、法律法規等方面與發達國家相比,明顯滯后,亟待迎頭趕上。
為應對上述挑戰,在政策引領基礎上,亟待加快推進法制體系構建、技術創新與革命、市場體制建設,促進面向碳達峰碳中和的經濟社會系統性變革。
他建議:
首先,要加快“雙碳”法制體系建構,加強應對氣候變化的相關立法為實現碳中和提供法律保障?,F有碳減排相關立法涉及環境保護法、能源法、資源法、清潔生產促進法、循環經濟促進法、稅法等多個領域,這些立法都涉及溫室氣體控制,但受限于其自身的立法目的和立法時機,缺乏對碳達峰和碳中和目標統籌考慮,立法目的和內容無法有效銜接。要統籌推進“雙碳”法律法規與配套規章立改廢,重點加快面向雙碳目標的環境保護法體系、能源法體系和相關法律構建,為我國能源變革與轉型、推進碳達峰碳中和提供堅強法制保障。
第二,要大力推進低碳、零碳、負碳科技創新與革命。要達到“雙碳”目標,人類必將從基于自然稟賦的能源開發利用,走向基于技術創新的新能源開發利用,必須緊緊依靠一系列顛覆性、變革性能源技術突破作為戰略支撐,要高度重視能源科技革命第一生產力的作用,建議加大可再生能源發電、新能源為主體新型電力系統、可再生燃料、碳捕集與利用和儲能等領域的基礎研究和關鍵技術攻關的支持力度,在長期總體框架下設定短期、中期、長期的技術開發目標,給予政策鼓勵以及資金支持,實現顛覆性、變革性能源技術系列突破,同時要建立完善綠色低碳技術評估、交易體系,加快創新成果轉化與應用。
第三,加快能源與碳市場體系建設,大力推進全國電力、石油、天然氣和二氧化碳排放權交易系統建設。通過碳配額、碳排放權交易和碳稅等,推動能源“雙控”向碳排放總量和強度“雙控”轉變,發揮市場機制,形成有效的激勵約束機制,讓碳排放成本越來越高,減碳收益越來越大,不斷降低綠色溢價。要重點深化電力體制改革,推進電力市場建設,優化電力資源配置。在國家層面成立統籌電力體制改革的機構,加強頂層設計,形成電力市場建設規范,為各部門制定電力市場相關制度規則提供決策依據;要強化市場主體的責任義務、市場意識和契約精神,完善促進新能源消納的市場機制,為發展可再生能源、建設新能源為主體的新型電力系統、發展能源服務、儲能、可再生燃料提供強有力的市場機制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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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天津大學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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