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2020年1月3日,深圳海關官網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龍崗海關行政處罰決定書 龍崗關違字〔2019〕0041號。
比亞迪汽車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傳福,海關編號:4403937778,注冊地址:深圳市坪山新區坪山橫坪公路3001、3007號
當事人在2014年5月27日至2017年5月26日期間以一般貿易方式申報進口貨物共計19票進口報關單,存在申報不實行為:當事人申報商品編號為“82073000.01、82073000.10”,實際商品編號應為“82073000.90”。經計核,貨物價值人民幣2807.45萬元,漏繳稅款人民幣103.97萬元。當事人已于2018年3月補繳了全部漏繳稅款及相應滯納金。
以上行為有稽查通知書、報關單、發票、合同、進口關稅、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企業報告、中國海關報關實用手冊、查問筆錄、收取擔保憑單、稅款計核證明書等為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四)項之規定,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科處罰款人民幣9.9萬元整。
當事人應當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履行上述處罰決定。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可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深圳海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 6 個月內,直接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可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六十條的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抵繳;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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