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2019年10月09日,深圳海關網站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惠州海關行政處罰決定書 惠州關緝決字〔2019〕0014號》顯示,惠州市以泰克電線電纜有限公司違反海關監管規定被行政處罰。
當事人:惠州市以泰克電線電纜有限公司,海關編碼為4413962239,法定代表人馮志輝。
截至2019年4月29日,當事人在執行加工貿易手冊c534118a0026和c534119a0071期間,短少保稅料件“精煉銅線”5897.63千克,經計核,貨物價值人民幣32.992948萬元,漏繳稅款人民幣4.918622萬元(計稅編號:深關計稅字(19-08)10717號)。以上行為違反海關監管規定。
以上行為有當事人陳述報告、稽查報告、檢查記錄、合同執行情況核算表、計稅表、進出口貨物報關單、送貨單等為證。
對當事人短少保稅料件不能提供正當理由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三)項之規定,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科處罰款人民幣2.97萬元整。
當事人應當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履行上述處罰決定。
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可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深圳海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 6 個月內,直接向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可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來源:中國質量新聞網
以上是網絡信息轉載,信息真實性自行斟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