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大多數人憧憬人工智能(ai)技術發展會給人類社會帶來哪些福利有所不同,法學家們思考的是刑法所秉持的立法前瞻性理念。法學界應該思考在法律層面對人工智能技術進行界定,“當風險轉變為現實危險后才考慮刑法規制問題,將使人類陷入被動。”知名刑法學家、華東政法大學刑事法學研究院院長劉憲權日前就人工智能方面的相關問題,接受了本報記者專訪。劉憲權認為,人工智能技術已呈爆發式發展,其速度遠超法律的發展。他提出:法律應該未雨綢繆,刑法尤其應該秉持立法的前瞻性理念,確保人工智能技術在應用層面安全、可靠、可控。
刑法有必要修訂以適應人工智能發展
當人工智能機器人被作為犯罪工具、開始危害社會時,現有刑法是否能夠完全規制人工智能犯罪?對于這個問題,目前,法學界看法不一。
“有人認為,用于實施犯罪的人工智能,本質上就是一個作案工具,是一件器物,現行刑法完全可以對相關犯罪行為進行規制。但事實真的如此嗎?刑法的完全規制能夠適用多久?”結合近年在人工智能法學領域的研究,劉憲權認為,按照機器人智能化程度,目前暫分為普通機器人、弱人工智能機器人和強人工智能機器人。而這個升級發展的過程,本質上是機器人“機器”的成分越來越少,“人”的成分越來越多的過程。
眾所周知,人是有意識和思維的。隨著技術的發展,未來的強人工智能機器人一旦有了“思維”,刑法這道“最后的防線”為了保護社會的安穩有序健康,就有必要作出相應的修訂。
即便是眼下,一些案件的發生,已經讓司法界感到棘手。
劉憲權舉了一個案例。2015年2月,英國進行首例達芬奇手術機器人心瓣修復手術。這原本是一場最尖端的醫療ai技術展示,沒想到卻成了一場鮮血四濺的慘案。當時,達芬奇手術機器人出現了嚴重失誤,不但把患者的心臟縫錯了位置,而且還戳穿了患者的大動脈,導致患者在手術后一周去世。分析可知,雖然醫生在手術中存在醫療過錯行為,但醫療機器人同樣存在“失誤”。這一案例提示人們注意,醫療機器人因機器故障或算法失誤,就可能導致醫療損害,存在一定的刑事風險。
應增設適用于人工智能機器人的刑罰處罰方式
“就目前的人工智能技術發展水平而言,我國現行刑法規定可以規制大部分涉人工智能犯罪。但需要針對條文規定過于模糊的地方,通過司法解釋予以明確,或者調整部分犯罪的構成要件。”劉憲權告訴記者,針對人工智能時代出現的特有新型犯罪,需要踐行人工智能時代刑法的前瞻性理念,增設濫用人工智能產品罪和人工智能產品事故罪等罪名,實現技術飛速發展和刑法條文相對穩定性之間的平衡。
劉憲權還大膽地提出了一個觀點:依據人工智能機器人自身的特點,應增設能夠適用于人工智能機器人的刑罰處罰方式。
他建議,在對人工智能刑事立法具體條文的修訂和增設方面,應當修改侵害計算機信息系統類犯罪、交通肇事罪、危險駕駛罪等犯罪的主體和行為方式,使其適應人工智能技術的發展現狀和未來趨勢。同時,在刑法中針對人工智能機器人增設刪除數據、修改程序、永久銷毀等刑罰處罰的方式。
來源:東方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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