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東莞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資金管理辦法(2019年修訂)(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管理辦法》)正面向社會征求意見。
記者21日從東莞市發改局官方網站看到,《管理辦法》提出擬對在本市轄區內購置并依法注冊登記和使用新能源汽車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在本市轄區內投資建設電動汽車專用充電設施和公用充電設施(不含自用的私人乘用車充電樁)的本市法人機構給予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資金補貼。
文件中明確,各級財政(含國家、省、市)補貼資金總額,最高不超過車輛獲得各級財政購車補貼資金總額加消費者支付資金總額的60%,補貼標準和技術要求按車輛獲得行駛證年度政策執行;同時,由本市財政統籌安排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資金將優先用于本市新能源汽車產業和企業發展。
申領方式:生產企業或銷售代表申領
《管理辦法》要求,新能源汽車生產或銷售企業應及時向用戶公布新能源汽車銷售的市場指導價,以及可申請的中央和地方財政補貼資金金額。新能源汽車生產或銷售企業在銷售新能源汽車產品時,按照扣減中央和地方財政補貼后的價格與消費者進行結算,在車輛銷售合同中應注明車輛總價、中央和地方財政補貼標準以及消費者實付價格,待車輛滿足購置補貼申請條件后由車輛生產或銷售代表企業據實提出補貼申請,不得要求消費者自行申領。
此外,擬申請地方財政購置補貼的新能源汽車消費者和車輛生產或銷售代表企業需聯合承諾并在合同中明確,自初次注冊登記日起3年內不向異地提檔過戶,否則退還地方財政購置補貼資金。對個人購買的新能源汽車,地方財政購置補貼每人不超過2輛/年,且消費者和車輛產銷企業需聯合承諾車輛行駛里程達3萬公里前不過戶給非個人用戶。
充電設備:總功率達0kw可申請補貼
《管理辦法》明確,對在《東莞市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建設運營管理辦法》印發實施前已通過驗收并接入省(市)電動汽車充電設施智能平臺的充電設施進行清算后,我市充電設施投資建設企業在東莞市域范圍內投資建設充電設施的總功率需達到0kw方可提出補貼申請。
擬申請充電設施建設補貼的企業需承諾,充電設施通過驗收并投入運行后,連續接入省、市電動汽車充電設施智能平臺并穩定運營5年以上,否則退還補貼資金。
滿足條件的充電設施按要求完成驗收后,可按照申請撥付70%補貼資金,其余資金待充電設施正常運行一年后全額撥付;申請時已正常運行滿一年的,則可申請一次性全額撥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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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種渠道可提意見
市發改局現就《管理辦法》公開征求意見。有關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可于2019年8月30日18:00前,通過信函、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提出意見建議。
通訊地址:東莞市鴻福路99號市發展改革局電力管理和節能科;郵政編碼:523888;傳真號碼:0769-23686
電子郵箱:dgfg_dlgl@163.com。
全媒體記者 曹麗娟 黃月/文
來源:東莞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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