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機械主義的證據認定模式及其破解路徑
機械地理解證據規則,其實主要體現在對于證據印證規則采用機械化的認定方式,片面地注重證據的數量優勢而忽視證據的質量要求。尤其是在一方證據數量占優勢,另一方處于劣勢狀態時,缺乏對證據進行常識、常理性綜合判斷意識,而是對于收集的有關聯性的證據一概予以采信,只是審查了證據的合法性與關聯性,對于證據的客觀真實性沒有做深入分析,從而混淆了證據材料與經質證分析確認后作為定案依據的證據的區別。對于作為裁判依據所列舉的證據必須是經過質證等程序考驗而予以正式確認的用以證明案件事實并與定罪量刑有關聯性的相關證據材料,即必須完全滿足證據的三性要求,否則就是作為證據來源性的材料,不能等同于定案的證據。
以故意傷害罪為例,如果偵查階段收集的主要證據為言詞類證據,如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等,且目睹案發過程的相關證人均為被害人方的親友,此時就可能出現證人證言和被害人陳述一邊倒的不利于被告人的情況,如果不考慮到證人本身身份的特殊性,而以被害人陳述能夠與證人證言等相互印證為由,直接認定案件事實就可能存在一定的問題,因為可能隱藏的一個問題是證人可能基于與被害人之間的親情或者友情關系而作出不利于被告人的虛假證言。此時就需要結合常識、常理來分析證言的真偽性,尤其是應注重調取客觀證據,如現場監控視頻等,當出現證人證言與現場監控視頻證實的關鍵內容完全不一致或者有重大出入時,則應直接將證人證言以不具備證據的客觀真實性為由予以排除。同時,可以結合現場方位等情況來分析證人證言的真偽性,如某一證人在證言中稱其在家中陽臺看到了被害人被被告人毆打的情況,后經現場核實發現當時雙方發生打斗地點位于樓道之內,而證人所在的陽臺位于小區內的另一個朝向,完全無法看到樓道內的任何場景,后經確認系證人事后聽被害人家屬談及此事后,其再予以加工后自稱目睹了案發過程。據此,司法機關就可以直接將該份證言作為虛假證據予以排除。如果從常情角度判斷,相關證言存在虛假的可能性,如證人在案發當天作出的證言稱沒有看清楚細節情況,證言內容對案件事實描述具有模糊性,而事發數月后,再次補充詢問時,卻又能詳細地講明案件事實的細節;或者相關證人證言并非第一時間收集,而是事隔數月后收集,且不同的證人證言證實內容出現幾乎沒有任何偏差的高度一致性現象。從以審判為中心和庭審實質化要求的角度,就應當通知相關證人出庭作證,經過控辯雙方的反復性交叉詢問,從而確定證人當庭證言的真實性與否。在刑事案件庭審中,往往被害人和被告人都會出于趨利避害的動機而選擇就案件事實作出完全相反的言詞性陳述,此時仍然要以客觀證據為基礎,結合常識、常理角度進行判斷。例如,被告人在供述中稱系被害人首先使用帶有長木柄的鐵鍬向其發起攻擊,其才被迫使用隨身攜帶的水果刀進行還擊,其在持刀揮舞過程中不小心將被害人劃傷;被害人則稱被告人因與其言語不和發生爭執扭打,在此過程中被告人遂乘其不備使用水果刀將其刺傷。在此相關案件中,實際上被害人身體條件要遠遠優越于被告人,且根據相關病歷材料顯示,被害人傷情為捅刺傷,被告人身上只有倒地后形成的擦傷,沒有其他傷情。從常識角度判斷,如果系被害人選擇使用相關工具主動攻擊被告人,其完全可以做到在較遠的距離就能有效攻擊被告人,而且會形成一定的對應傷情,不可能僅僅是擦傷;且被告人使用水果刀是無法與被害人手中的工具相抗衡的,而且被害人傷情為捅刺傷,顯然是被告人使用刀具故意捅刺被害人,不可能是本能的揮舞過程所能形成的傷情。在沒有現場目擊證人和監控視頻的情況下,而且現場又沒有提取到鐵鍬的情況下,從相關角度進行分析,顯然被告人的供述具有高度的虛假性,不能作為證據予以采信。而被害人陳述能夠得到病歷材料和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意見書的印證,具有客觀真實性,能夠作為證據予以采信。據此就可以否定被告人稱其自身行為系正當防衛行為的辯解意見。雖然由于人類認識規律的局限性,對于已經發生的客觀案件事實,只能從證據角度進行盡量的還原,而且一般情況下不太可能還原客觀事實的原貌。以證據為支撐的法律事實應當盡最大可能去接近案件事實真相,即應當對證據進行綜合分析,而不是機械地搜羅證據,并機械地套用證據印證規則,以證據數量的多寡來判斷證據本身的證明力,因為虛假的本質上就是虛假的,不可能因其數量較多就變成真實的。
如果只是堅持機械的證據印證規則,又未能采取庭審中心主義,關鍵證人不用出庭作證,那就可能導致虛假證據由于數量優勢而被錯誤地認定為定案的證據,并且形成了虛假的證據鏈條。最終相關刑事裁判的結果就難以被當事人及社會公眾所接受,原本是正當防衛行為就可能錯誤地被認定為故意犯罪行為,或者原本屬于犯罪的行為,卻由于虛假證據而被錯誤地認定成了正當化行為。
(作者單位:西南政法大學)
來源:人民法院報
來源:新浪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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