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南省發(fā)改委印發(fā)《海南省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暫行管理辦法》,其中明確了充電基礎設施的企業(yè)準入要求以及補貼政策等,還要求新建居住類建筑需按照配建停車位的100%建設或預留充電條件。
充電基礎設施的建設原則和標準
各類新建建筑
居住類建筑按照配建停車位的100%建設或預留充電條件 辦公類建筑按照不低于配建停車位的25%建設 商業(yè)類建筑及社會公共停車場、庫(含p+r停車場)按照不低于配建停車位的20%建設 其他類公共建筑(如醫(yī)院、學校、文體設施)按照不低于配建停車位的15%建設 新建高速公路加油(氣)站(服務區(qū)),需配建地面停車位并建設充電設施或預留充電條件
既有住宅小區(qū)
根據實際需求和場地建設條件逐步建設充電基礎設施。其中,具備固定停車位及電源條件的小區(qū),按照相關規(guī)范標準要求建設私人自用充電基礎設施,物業(yè)服務企業(yè)應予以積極支持和配合;無固定停車位、有電源條件的小區(qū),鼓勵物業(yè)服務企業(yè)與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企業(yè)開展合作經營,建設公用充電基礎設施;有固定停車位、無電源條件的小區(qū),結合小區(qū)抄表到戶改造進度同步配建充電基礎設施;無固定停車位、無電源條件的小區(qū),物業(yè)服務企業(yè)可以和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企業(yè)開展合作經營,在小區(qū)內投放移動充電基礎設施。
既有社會公共停車場
公共停車場主管部門負責牽頭組織、協(xié)調、督促停車場的產權(經營)單位落實充電基礎設施建設主體責任,按照不低于20%停車位的配建比例,推進充電基礎設施建設。
建設補貼和運營補貼
《辦法》明確,對外運營的充電基礎設施,必須接入省充電基礎設施信息管理平臺(以下簡稱“省級平臺”)統(tǒng)一管理。對外運營并接入省級平臺的充電基礎設施,給予建設補貼和運營補貼。
建設補貼
對外運營并接入省級平臺的充電基礎設施,以每個充電樁的額定為基數(shù),按照2020年前(含2020年)每千瓦200元、2021-2025年每千瓦100元,補貼上限2020年前不超過設備投資額的15%、2021-2025年不超過10%。
運營補貼
運營補貼,對外運營并接入省級平臺的充電基礎設施,運營階段按充電電量,給予運營度電補貼,暫定補貼期限至2025年。2020年前補貼標準0.2元每千瓦時,2021-2025年補貼標準0.1元每千瓦時;按照安裝額定為基數(shù),每個充電樁(站)補貼上限為每千瓦不超過200元每年。
對外運營并接入省級平臺的換電站給予建設補貼
對外運營并接入省級平臺的換電站給予建設補貼。2020年底前一次性給予項目設備投資額的15%資金補貼,2021-2025年一次性給予項目設備投資額的10%資金補貼。按屬地原則,補貼費用省、市(縣)各承擔50%。
對省級平臺的投資和運營給予補貼
對省級平臺的投資和運營給予補貼。2020年前,省級平臺設備投資及app 應用等相關研發(fā)費用,一次性給予30%資金補貼,補貼上限不超過萬元。
對省級平臺運營維護費用給予資金補貼
2020年前,每年不超過100萬元的上限給予補貼,2021-2025年每年不超過50萬元的上限給予補貼。
來源:海南日報
來源:易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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