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寧波市東方機芯總廠(以下簡稱機芯總廠)與江陰金鈴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鈴公司)發生侵犯專利權糾紛。1995年7月1日,機芯總廠獲得了中國專利局授予的“機芯奏鳴裝置音板的成鍵方法及其設備”發明專利權。金鈴公司被控侵權產品也是生產機械奏鳴裝置的設備,與機芯總廠的專利技術相比,缺少一個技術特征。一審法院認為:金鈴公司不構成侵權。二審法院維持原判。機芯總廠于1999年7月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2001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對此案進行提審,并于2002年3月6日作出判決,撤銷二審判決,金鈴公司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機芯總廠損失。
案件背景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于1985年4月1日正式實施后,到2002年間,先后進行了兩次修改。2001年7月1日,第二次修改后的專利法開始實施。在此期間,人民法院受理的知識產權案件,上世紀90年代中期以前以技術合同案件為主,90年代中期以后至2002年期間專利案件最多。在知產案件中,由于對侵權判定原則理解的不同,在司法實踐中,常常會造成對專利侵權判定的不同。在專利侵權訴訟中,等同侵權判定是最疑難復雜、最有爭議、最有彈性且又最常見、不可回避的問題。2001年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公布,正式提出了專利侵權判定中等同原則的理解與適用。
意義與影響
來源:中國法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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