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證網訊(記者 董添)近日,海南省出臺了《海南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暫行管理辦法》。規定新建居住類建筑要按照配建停車位的100%建設或預留充電條件,辦公類建筑按照不低于配建停車位的25%建設,商業類建筑及社會公共停車場、庫(含p+r停車場)按照不低于配建停車位的20%建設,其他類公共建筑(如醫院、學校、文體設施)按照不低于配建停車位的15%建設,新建高速公路加油(氣)站(服務區),需配建地面停車位并建設充電設施或預留充電條件。
《辦法》規定,已建和在建住宅小區,地面自用停車位要100%改建充電設施或滿足充電設施建設安裝條件;地面專用停車場、公用停車場(含居民小區公共停車場),要結合舊區改造、停車位改建、道路改建等實施,在2020年前停車位的10%以上要實現配建充電設施;已建在建高速公路加油(氣)站(服務區),原則上在2018年前地面停車位的30%以上要配建充電設施。
既有住宅小區根據實際需求和場地建設條件逐步建設充電基礎設施。既有社會公共停車場主管部門負責牽頭組織、協調、督促停車場的產權(經營)單位落實充電基礎設施建設主體責任,按照不低于20%停車位的配建比例,推進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對外運營的充電基礎設施,必須接入海南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信息管理平臺統一管理。對外運營并接入省級平臺的充電基礎設施,給予建設補貼和運營補貼。
在市縣區域范圍內,原則上每2000輛電動汽車至少建設一座集中式充換電站。在城際高速交通線(環島高速鐵路、高速公路)上,原則上按每座集中式充換電站服務半徑50公里配建。充電設施投資主體可以為個人,也可以為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私營企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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