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伐木工砍倒大樹,大樹帶倒電線桿,電線桿砸死老人 誰擔責?
老漢不顧工地勸阻,私自偷入施工現場,找正在伐木的工人商量雇傭事宜,伐木工一邊跟老漢交流,一邊繼續作業。沒想到,被伐木工人砍伐的大樹,在倒下過程中帶到了一處電線,導致一根電線桿倒下,直接將老人砸倒致其死亡。近日,沛縣法院審結了一起離奇的事故,涉事多方均稱自己無責,法院最終判決,死者、伐木工人、施工企業、通訊公司四方均要承擔責任。
事件回放:老人被電線桿砸倒死亡
今年年初的一天,家住沛縣魏廟鎮某村的劉老漢跟家人商量,要雇傭一個伐木工人,將屋后幾棵大樹砍伐,以免影響到住房安全。經打聽,他得知附近有一名段師傅是專業伐木人員,于是劉老漢來到段師傅家中聯絡,不巧當天段師傅去了一處工地,被施工方雇傭伐木,心急的劉老漢決定直接到工地尋找。
來到施工路段,劉老漢遠遠看到了正在作業的段師傅,他隨后要闖入工地,遭到了現場施工人員的阻攔。于是,劉老漢趁著別人不注意,繞過了施工的警示圍欄,到達了段師傅伐樹地點。段師傅聽劉老漢說明來意后,一邊工作一邊跟他商量細節。此時,段師傅即將伐倒一棵大樹,他提醒身旁的劉老漢注意避讓。沒想到,劉老漢沒有注意大樹傾倒方向,直接向身后退卻避讓,結果,大樹倒向出現了偏差,枝干纏上了空中的電線,并將旁邊的電線桿帶倒。電線桿倒下時,不偏不倚,正好砸中了后退躲避的劉老漢。現場有人趕緊報警,然而劉老漢因傷情過重,經搶救無效死亡。
沛縣警方經過調查查明,伐樹區域為修路施工區,該施工項目半個月前由某達公司承包,已對施工現場進行了封閉,但未全部封閉,現場設有“施工現場 禁止閑人入內”等警示牌。倒地的電線桿系某通訊公司設置、經營,在道路施工過程中,施工方推土機曾將電線桿一側地錨拔出,致電線桿松動且某通訊公司后續未及時維護。
爭議焦點:誰來為老漢死亡負責
該起意外事件發生或,劉老漢家人先后找到施工公司、某通訊公司、伐木師傅協商,各方均認為自己無責,無奈之下呢,劉老漢家人將段某、某達公司、某通訊公司三方告上法庭。
劉某家人及代理人認為:段某伐樹纏上了電線,拉扯之下致使電線桿倒塌,是導致樓某死亡的直接原因,其應當承擔主要責任。該電線桿斷口參差不齊,內部早已腐朽,但設置、經營該電線桿的某通訊公司卻未盡到及時安檢、維修、妥善管理的義務,既沒有更換老舊電線桿,也沒能在該電線桿地錨被易達公司挖出近一周的時間里進行維護修復。某達公司為施工便利,擅自拔除了電線桿的支撐地錨,且在事故發生前,該公司并未對該電線桿進行清理或加固。兩公司都應承當相應責任。故請求法院判令三被告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撫慰金等各項損失合計105萬元。
段某辯稱,其在伐樹時已經盡到了審慎的安全管理義務,伐樹的操作符合正常規程并符合一般人的經驗,沒有明顯的故意和過失,劉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聽工地工作人員勸阻,擅自偷越阻擋物,不顧自身安全,應自身負主要責任。
某通訊公司辯稱,本案是因為被告段某伐樹方式不當將電線桿拉倒砸到劉某導致其死亡,該公司在劉某死亡案件中不應承擔責任。
某達公司辯稱,該公司承接道路改造工程現場警示標志及圍欄齊全,其施工地點并不是公共場所,施工行為沒有公共危害,段某伐樹行為和某達公司無關,且劉某在進入施工場地前,該公司工作人員進行了阻止,因此該危險的發生并不是由某達公司造成,因此不應當承擔責任。
法院判決:四方都應擔責
沛縣法院審理查明,死者劉某不顧施工人員勸阻,進入施工地點,被段某所伐樹木牽扯倒下的電線桿砸到導致死亡,且該電線桿靠路一側地錨此前被某達公司施工人擅自挖出,而該電線桿的設置、運營者某通訊公司亦未能及時發現并維修。
法院審理認為,段某作為直接侵權人,在伐樹過程中未盡到審慎的安全管理義務,既沒有安排人觀察安全,也未對伐樹現場在場人員進行清場,存在較大過失,對劉某的死亡過錯較大,故承擔45%的賠償責任。
某通訊公司作為涉案電線桿的所有權人,有巡視、管理、維護的義務,雖涉案電線桿的地錨、拉線被挖出,但挖機在挖出前,該地錨、拉線即存在松動,且電線桿老化嚴重,某通訊公司存在巡視、管理不到位的問題,故承擔10%的賠償責任。
某達公司在施工期間,其雇傭的挖機駕駛員在事故發生一周前將涉案電線桿的地錨、拉線挖出,但某達公司未能及時清理或加固,存在管理不到位的問題,故承擔25%的賠償責任。
死者劉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不顧自身安全進入半封閉的伐樹工地,主觀上沒有盡到謹慎注意義務,應自負20%的損失。
最終,沛縣法院判決段某賠償死者劉某家屬33.45萬元人民幣,某通訊公司賠償7.5萬元人民幣,某達公司賠償15萬元人民幣。
來源:新浪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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