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月14日,商務部發布公告,公布對原產于俄羅斯、韓國、烏克蘭、哈薩克斯坦等四國和臺灣地區的進口冷軋板卷(以下簡稱“被調查產品)恢復征收反傾銷稅的決定。
應中國大陸產業的申請,2002年3月23日,原外經貿部發起此次反傾銷立案調查。2003年9月23日,商務部發布第50號公告最終裁定被調查產品存在傾銷和實質損害,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并因特殊情況暫未對被調查產品實施反傾銷措施。
鑒于本案特殊情況已經消除,2004年1月14日,商務部公告對被調查產品恢復征收反傾銷稅,征收反傾銷稅的期限從2003年9月23日起計算,有效期5年。對2004年1月14日之前進口的被調查產品不再追溯征收反傾銷稅。
此外,鑒于海關2001年的進口稅則號72091800項下用于馬口鐵生產的冷軋板卷不屬于此次反傾銷調查范圍,進口經營者憑商務部配額許可證事務局簽發的進口認證文件,海關將免于反傾銷措施予以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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