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根廷政府公報2004年5月20日公告工、商業暨中小企業總司第114/2004號決議,該總司前于去年12月23日公布第220/2003號決議訂定所有阿國進口及國產之新腳踏車(南方共市稅則號列8712)必須符合阿國標準協會(iram)第40020號標準及南方共同市場第nm 301:2002號標準,俟通過安全檢驗認證后始可在國內市場銷售之規定。阿國政府頃修訂前述規定如下:(1)所有阿國進口及國產之新腳踏車僅須符合阿國標準協會(iram)第40020號標準;(2)對于未涵蓋在上述標準內之產品進口商及制造商必須向該總司辦理例外證明;(3)于本公告生效前上船或已抵達碼頭之產品無須經過上述安全檢驗。本措施將自公告翌日(5月21日)起生效。
以上是網絡信息轉載,信息真實性自行斟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