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民用微輕型無人機管理暫行辦法》3月1日起施行。記者了解到,《辦法》對無人機的生產和銷售管理、飛行管理、法律責任等作出明確要求,同時規定了微型無人機和輕型無人機的禁飛區域。專家認為,《辦法》使無人機合法飛行有了可以落地的解決方案,為全國無人機管理提供了很好的樣本依據和模式參考。(3月1日《羊城晚報》)
基于無人機具有智能化程度高、易于操作,且造造價低廉等諸多優點,無人機“井噴”時代到來。不難發現,從軍用到民用,從工業到娛樂,從公司到個人,其使用范圍越來越密集繁多。但誠如專家介紹,由于缺乏相應的法律法規和管控手段,無人機使用越來越暴露出嚴重的安全隱患和管理漏洞,對國家安全、社會穩定等構成嚴重的現實威脅。
《深圳市民用微輕型無人機管理暫行辦法》的出臺實施,無疑使無人機“合法飛”行有了可以落地的解決方案,針對無人機生產和銷售管理、飛行管理、法律責任等作出的明確要求,最為直接的解決了無人機誰來管、怎么管問題,且其讓無人機愛好者有了法律遵循。而更重要的是,對促進無人機產業的健康發展也具有積極意義。
首先,《辦法》對無人機飛行提出了明確要求。明確了250克以下微型無人機在適飛區域為50米真高范圍內、4公斤以下輕型無人機適飛區域為120米真高范圍內。對過高的飛行和禁飛區域的管理、執法,《辦法》也做出了清晰規定。且規定,輕型無人機首次飛行前,應當在民用航空管理部門無人機實名登記系統上完成信息登記等等。這就讓無人機飛行有了法律法律邊界。
其次,從監管層面來看,深圳市對無人機管理工作進行統一領導,明確各部門管理職責,建立與飛行管制部門、民用航空管理部門、空中交通管理部門的信息共享和協調聯動機制,協調解決無人機管理中的重大問題。且明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無人機生產、銷售的監督管理,及時查處違法違規生產、銷售行為。這就讓無人機處于“監管閉環”之內。
再者,《辦法》對于無人機生產企業也提出了相關管理措施。比如,禁止銷售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或者明示的執行標準或者無產品標準標識的無人機。禁止改裝無人機或者破解無人機系統。禁止篡改無人機產品標識。等等。這些規定,不僅能夠促使生產企業明晰法律邊界,而且也有助于行業的發展。
來源:東方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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