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1月14日,美國商務部對原產于中國的剎車鼓和剎車盤作出反傾銷行政復審終裁,普遍稅率43.32%,同時決定取消對部分企業的行政復審和新出口商復審。
2005年5月27日,美國商務部對原產于中國的剎車鼓和剎車盤進行反傾銷行政復審和新出口商復審立案調查,調查期為2004年4月1日~2005年3月31日。
美國商務部經調查認定,shanxizhongding汽車零部件有限公司向美國商務部提供的在調查期內對美銷售數據不真實,不可以作為計算傾銷幅度的依據,因此,取消對該公司的新出口商復審調查。同時,美國商務部裁定,由于沒有證據顯示下列企業在調查期內向美國出口涉案產品,因此,取消對下列企業的行政復審調查:龍口金正機械有限公司、xianghexumingyuan汽車零部件有限公司,中國汽車工業進出口有限公司、山東萊州華汽機械有限公司、萊州luyuan汽車裝配有限公司、沈陽honbase機械有限公司、萊州wally汽車有限公司和龍口dixion剎車系統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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