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2月1日,美國商務部發布通知,對原產于中國的不可鍛鑄鐵管附件作出反傾銷行政復審終裁,對涉案的myland公司征收75.5%的反傾銷稅。
2005年5月27日,美國商務部對原產于中國的不可鍛鑄鐵管附件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涉案產品海關編碼為73071100.30、 73071100.60、73071930.60和73071930.85。復審調查期為2004年4月1日~2005年3月31日。2006年5月25 日,美國商務部根據myland公司提供的數據計算其傾銷幅度,最終認定myland公司的傾銷幅度為1.81%。初裁后,本案的各利害關系方對初裁結果進行評論。美國商務部發現,myland公司在初裁時提交的資料不全面,未包括涉案產品所有的原材料的產出數據,因此,終裁時,美國商務部選擇不利的可獲得的信息對myland公司的傾銷幅度進行計算,最終裁定為75.5%。
在本案中,myland公司提供證據證實了其生產和銷售行為不受中國政府的控制,因此,美國商務部在初裁和終裁均給予myland公司單獨稅率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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