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至今日,在大數據、機器學習和人工神經網絡等技術的催化下,人工智能越來越具有類似于人類的思維和創造能力,也因此在文學藝術創作領域逐漸嶄露頭角。技術飛速發展給現行知識產權制度帶來的挑戰也逐漸顯露,其中涉及的人工智能創作物是否屬于作品、人工智能創作物權利如何歸屬以及侵犯人工智能創作物應承擔何種法律責任等爭議問題都殊值探討。
一、人工智能創作物是否屬于作品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條的規定,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而無論是從所屬領域還是從可復制性角度考察,都無法發現否認人工智能創作物作品地位的證據。因此,獨創性和智力成果兩大要件就成為判斷人工智能創作物作品屬性的關鍵之處。
首先,目前學界反對人工智能創作物具有獨創性的理由主要在于人工智能創作物是算法、規則和模板的結果,只要其系統本身不出現計算錯誤,生成的成果就會恒定不變,不能體現創作者獨特的個性。但是,傳統著作權法理論中的“獨特個性”本就屬于非常主觀的概念,客觀上一般只要作者獨立創作且與在先作品不存在實質性相似,就可判定作品具備獨創性。據此標準,即使創作物是人工智能系統所創作的,但只要其創作過程不受他人干擾且成果與在先作品不同,就應當認定其符合通常意義上的“獨創性”要求。其次,由于當前世界各國著作權制度普遍以人類智力為中心構建其保護對象,人工智能創作物創作主體的“非人性”就成為反對人工智能創作物成為作品的重要依據。但事實上,創作主體是否為人類與能否將人工智能創作物作為作品予以保護關聯不大。一方面,從著作權法的立法精神來看,鼓勵創新是其首要宗旨。在此意義上,只要人工智能創作物與人類作品同樣具備商業價值,且不構成對在先作品的抄襲,屬于利用人工智能技術產生的創新性成果,就應當得到著作權法保護。另一方面,判斷作品和非作品應該按照客觀標準,而不是依據創作主體是否為人類,否則就會導致實質不公正的結果。例如,在很多人工智能創作物與人類作品相差無幾、真假難辨的情況下,如果因其創作主體為人工智能而否認其作品性,那么,現實中其他使用者只要隱藏創作過程對外表明自己是創作者,就可以獲得包括人身權和財產權在內的完整著作權。即人工智能創作物會因是否披露創作過程受到不同對待,這顯然有違實質公平。因此,創作主體非人類不能成為否認人工智能創作物作品地位的理由,應當在摒除主體影響的情況下考量人工智能創作物的作品性。
二、人工智能創造物的權利應如何歸屬
當前關于人工智能創作物權利歸屬的安排主要集中于三類主體,即人工智能、人工智能設計者和人工智能使用者。就上述三種方案而言:首先,無論是通過法律擬制還是直接賦予人工智能著作權,都將對現行私法原理產生顛覆性的影響。在人工智能由人類創造且不具備獨立意識的情況下,其主觀過錯、責任承擔都將成為難題,因而它不能成為權利主體。而且,人工智能無法支配財富,著作權法的激勵功能對其毫無作用,所以賦予其知識產權也就無甚意義。其次,人工智能之所以能夠對自身獲取的材料進行加工、提煉,最終形成可以與人類作品媲美的成果,開發人員對其算法和程序的設計功不可沒。但是,就人工智能自主生成成果的運行機理來看,從感知材料、深度學習、優化模型到生成內容,設計者并不能控制或者影響這一過程,對生成的內容也缺乏實質性貢獻。因此,人工智能的創造者并不能等同于人工智能創作物的權利主體,否則就會導致開發者對一個智力行為獲得雙重權利。最后,從保護產業和投資原則的角度來看,將著作權賦予人工智能使用者將是一個比較合理的安排。一方面,人工智能雖然可以獨自創作,但是其創作意圖和最終成果的內容、形式仍然受到使用者的控制。另一方面,使用者為獲得該智能系統的使用權付出了相應的投資。如果其生成物帶來的收益不能為使用者獨自占有,必然會削減消費者對于人工智能產品的興趣,人工智能產業的發展將因此受到打擊,使用者通過程序員不可預見的方式操作程序而獲得創新成果的可能性也會隨之降低,不利于整體社會創新的進步。因此,在私法自治的原則下,有約定從其約定,無約定賦權使用者,更有利于增強人工智能創作物利益分配的合理性。
三、侵犯人工智能創作物應承擔何種法律責任
依據現行著作權法的規定,侵權人視情況分別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其中,民事責任作為最常用、最能彌補權利人損失的責任形式,主要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和賠償損失”。然而,人工智能創作物權利內容的不確定性卻導致該領域民事責任適用存在障礙。對此,我們首先應該明確一點,即人工智能創作物至少屬于可財產化的信息。以微軟小冰為例,其詩集《陽光失了玻璃窗》的出版不僅能夠吸引讀者注意力,還有助于提升微軟企業的知名度,樹立專業形象,擴展潛在的交易機會??梢?,人工智能創作物已不再單純是智能系統自主運行、計算而產生的客觀結果,而是成為了具有經濟價值的信息產品。另外,人工智能創作物通常符合作品的外觀和形式,其內容也和在先作品存在“可區分的差別”,能夠為人類進行排他性的支配,具備成為財產權客體的條件。因此,侵犯人工智能創作物的主體必須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和賠償損失的法律后果,以彌補權利人因侵權行為而受損的財產性利益。其次,關于人工智能作品是否設定人身權利,世界各國立法目前并未達成共識。比如,英國就在其《版權、設計和專利法》第79條第2款c項主張計算機生成作品中不具備人身權利。因此,侵犯人工智能創作物是否需要承擔“賠禮道歉”的法律責任尚存在爭議。但有一點可以明確,這一責任形式的目的在于維護被侵權人的人格尊嚴,如果被侵權的主體不會因侵權行為產生精神痛苦,比如其為法人組織,侵權人也就不需要承擔賠禮道歉責任。
隨著人工智能時代的到來,新技術引發的變革不斷改變著人們的生產和生活方式。客觀層面上,人工智能創作物已經大量出現并被用于商業用途,成為事實上具備經濟價值的交易客體。面對這一現實,當前立法必須盡快明確人工智能創作物的法律屬性,妥善處理其權利歸屬問題,完善其權利保障體系。唯有如此,方可降低人工智能創作物對現有版權秩序的沖擊,避免因其法律定位不明而導致相應創作物權益受損,充分發揮知識產權制度的激勵功能,促進人工智能產業的發展和文化、藝術、科學作品的創新。
來源:中國法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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