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3月26日,美國商務部對原產于中國的圓錐滾子軸承作出反傾銷行政復審初裁。
2006年6月27日,應美國光洋集團(koyo corporation of u.s.a.)、美國鐵姆肯公司(timken company)、煙臺鐵姆肯有限公司(yantai timken company limited)和河北隆盛金屬礦產貿易有限公(hebei longsheng metals & minerals co., ltd)的申請,美國商務部對原產于中國的圓錐滾子軸承進行反傾銷行政復審立案調查。復審調查期為2005年6月1日~2006年5月31日。
立案后,中國chin jun 工業公司(chin jun industrial ltd)、常山皮爾軸承有限公司(peer bearing company—changshan)、煙臺鐵姆肯有限公司(yantai timken company limited)和河北隆盛金屬礦產貿易有限公司(hebei longsheng metals & minerals co., ltd)參與了本案的應訴工作。
經調查,美國商務部初步裁定,chin jun 工業公司在調查期內未向美國出口涉案產品、河北隆盛金屬礦產貿易有限公司撤回了要求復審申請,因此取消對上述2家企業的復審,普遍稅率(包括煙臺鐵姆肯有限公司和常山皮爾軸承有限公司)為6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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