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 趙晨民)電纜已“不翼而飛”、沒有目擊證人、犯罪嫌疑人拒不認罪……在沒有直接證據的情況下,檢察官精細審查充分運用間接證據,最終將犯罪分子繩之以法。近日,一起由虎丘區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的盜竊案中,被告李愛民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一千元,同時責令其退回未追繳的贓物或折價成人民幣發還被害單位。
今年2月9日晚8時左右,高新區有軌電車工地巡查員報案稱,東渚鎮某路段窨井內的電纜被盜。巡查員稱當日上午他巡查時電纜還好好的。警方在對電纜斷口處檢驗時提取了dna,經比對,鎖定了曾因盜竊電纜、賭博被行政處罰的李愛民。很快,李愛民在其暫住地被抓獲。到案后的李愛民拒不認罪。
辦案人員調查發現,現場窨井位于正在施工的有軌電車工地路段,附近沒有村莊,人員較少。被盜電纜處于窨井內部,平時有井蓋覆蓋,有專人負責日常巡查。辦案人員判斷,在這樣相對封閉的現場,排除了李愛民“誤留”dna的可能。
案件審理過程中,李愛民始終否認自己接觸過被盜電纜,他說他從未到過案發地。辦案人員通過視頻接力等技術手段證實,李愛民在2月9日案發當天就在案發現場。
面對警方在其電動車上查獲的大力鉗、美工刀等作案工具,李愛民辯稱,自己靠裝卸貨物、做廣告牌為生,工具是某老板讓他購買的,都是工作需要。但對于某老板的身份情況,他卻始終說不清。
隨著調查的深入,辦案人員發現李愛民無穩定收入而且很好賭。案發前幾個月,他曾向鄰居借了2000元去賭博卻一直沒還。案發后第二天,他就還錢了。關于這筆錢的來源,李愛民辯稱是在路邊幫貨車司機卸貨所得,但其過程他卻始終沒法自圓其說。
辦案人員介紹,本案中,各項間接證據來源合法、客觀真實,證據間關聯緊密、相互印證,形成完整的證據鏈,足以證實李愛民實施了盜竊電纜的行為。
來源:蘇州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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