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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我國對知識產權的保護也越來越重視,但是仍有少數企業鉆法律和監管的空隙,利用知識產權進行惡意訴訟,如何做到既保護知識產權,又防止被濫用,值得大家思考和關注。
近日,寧波裕人針織機械有限公司與江蘇海安天元電腦橫機制造廠之間的專利糾紛案以海安天元主動向法院提起撤訴申請,并承擔相應的責任而宣告結束。
驚——侵權惡意訴訟
去年,江蘇海安天元以寧波裕人涉嫌侵權“一種橫機用壓線、脫線裝置”為由,向法院起訴寧波裕人,并得到受理。
不僅如此,寧波裕人董事長孫平范介紹,海安天元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散布對裕人有負面影響的言論,這對寧波裕人的企業形象和聲譽都產生了一定影響。由于紡織機械設備價格較高、工藝復雜等特點,因此客戶在購買時非常理性,會綜合考慮品牌、服務等方面的因素,因此,這些言論對寧波裕人產生了一些負面的影響。
寧波裕人積極應訴,最終拿出充分的證據,寧波裕人被指控侵權的電腦橫機的裝置結構、特征等方面,與海安天元公司的電腦橫機存在明顯區別,特別在橫機的核心技術——沉降片、跨接位置方面,兩種橫機有著截然不同的區別。經法院調查發現,寧波裕人的電腦橫機實質上并未侵權,這對海安天元公司十分不利,極有可能敗訴。在這種情況下,海安天元主動選擇了撤訴,并承擔期間產生的財產保全費、證據保全費等全部費用。
思——呼喚公平環境
在國際貿易爭端中,我們可以看到很多利用知識產權訴訟為手段的競爭方式,但以此為手段打壓對手,這在國內并不多見。上海市協力律師事務所律師林華在接受中國知識產權報記者采訪時表示,知識產權不僅是純粹的民事權利,更是企業的核心競爭力。充分而正當利用專利、商標等知識產權優勢可以幫助企業占據市場領先地位,依法應當受到保護;但惡意利用知識產權作為打壓同行、扼殺競爭的手段卻和法律保護創新、鼓勵競爭的立法本意背道而馳。
據寧波裕人有關人士介紹,在本案例中,盡管寧波裕人并未被真正判決專利侵權,但海安天元采取了種種手段,對寧波裕人品牌形象等造成了嚴重影響。對此,林華表示,知識產權濫用作為一種不正當競爭手段,在企業界有愈演愈烈的不良傾向。起訴專利侵權本身無可厚非,是對專利權的正當保護也是對訴訟權利的正當行使。但蓄意起訴與專利完全不同、不可能構成侵權的技術,利用訴訟散布不實消息以貶低競爭對手商譽等行為就屬于權利的濫用。
林華坦承,盡管濫用權利、惡意訴訟不應當受到法律保護,但認定濫用權利首先需要認定權利人或原告具有主觀惡意。不僅法律難以對此做出明確規定,司法實踐也不得不采取謹慎的態度。這些客觀原因導致知識產權濫用難以得到有力制裁。
林華介紹說,濫用知識產權的手段很多,常見的手段如在重要展覽會、博覽會或其他社會活動期間突然向競爭對手發難,導致對方市場計劃在關鍵時刻無法實施;給競爭對手的客戶、潛在客戶和經銷商濫發律師函,提出捕風捉影或無端的知識產權侵權警告;惡意搶注商標,利用知識產權進行圈地等等。
林華也為企業支招,商場如戰場,企業既要有依法經營的理念,又要對遭遇不正當競爭的暗灘潛流有充分心理準備。廣大企業從不斷被披露的各種濫用知識產權和惡意訴訟中應當吸取的經驗是,必須對建立知識產權預警機制和應急機制給予充分重視,加強和有經驗的知識產權專業律師的緊密合作,防風險于未然,化危機于無形。
他最后強調,盡管應對濫用知識產權難度較大,盡管我國還沒有反壟斷法,但企業對惡意訴訟并非回應無方。如有企業把知識產權訴訟的訴前證據保全和訴前禁令當成突襲競爭對手的“絕招”。被保全人應該抓住機會和法院充分溝通,闡明保全措施可能對自己造成的嚴重損失并要求申請保全人提高擔保金;對惡意利用知識產權提起的訴訟,企業一旦接到應訴通知就應該立刻向專利行政機關提起無效宣告并請求法院中止審理;對有明顯不實之處的警告函則可以反向對方發律師函并可以發表公開的反聲明以披露真相,警告對方必須為侵害聲譽承擔法律責任。
(知識產權報記者 尹訓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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