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7月26日,加拿大邊境服務署對原產于中國和中國臺灣的自行車及車架作出反傾銷日落復審裁決,裁定如果取消對進口自中國和中國臺灣的自行車及車架的反傾銷措施會導致傾銷繼續或再度發生,因此不取消反傾銷措施。加拿大國際貿易法庭將于2007年12月7日之前對本案作出損害裁決。
1992年5月15 日,加拿大對原產于中國的自行車及車架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涉案產品海關編碼為87120000.12、87120000.20、87120000.30、87120000.40、87120000.50、87120000.90和87149100.00。1992年12月11日,加拿大邊境服務署作出終裁,中國公司的加權平均傾銷幅度為34%,普遍稅率為12%~46%。2002年,加拿大對本案啟動第一次反傾銷日落復審調查,裁定原產于中國的自行車的平均傾銷幅度為33.1%,自行車框架的平均傾銷幅度為16.5%。2007年3月29日,加拿大對本案進行第二次反傾銷日落復審立案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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