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根廷經濟生產部工貿及中小企業國務秘書處8月17日頒布的25/2007號決議,規定包含在南共市共同關稅稅則號為ncm4011.10.00,4011.20.10及4011.20.90的國產或進口專用于汽車配件市場上銷售的新輪胎,只有在獲得安全組件和/或配件許可證書(chas)后,才能在阿國內市場銷售。該決議還規定了取得安全配件和組件許可證書(chas)的必要程序和要求。
輪胎生產商和進口商取得chas證書及之后的市場銷售,需經過由阿根廷國家工業技術科學院(inti)制定的產品質量保證體系和產品描述體系的檢驗。其中, 產品保證體系規定的措施可保證用戶可對輪胎設計和生產中的缺陷進行索賠。inti負責核實缺陷造成的原因并確定相應修正措施得以采取。同時,生產商和進口商必須建立一個電話或網站形式的信息系統,以保證用戶可以進入并提交索賠要求,確保產品質量保證體系的運轉。產品描述體系規定的措施和程序可以保證通過產品本身的標注信息確認其生產商和進口商信息、制造工廠及生產日期。inti每年將對生產或進口輪胎企業所使用的產品質量控制實驗室進行檢查,以確認這些實驗室的質量體系滿足iso17025要求等。通過inti對生產商和進口商的年度審計,確保其對產品質量保證體系和產品描述體系規定的切實履行。同時,新輪胎的生產和進口商須出示由輪胎品牌生產商簽發并由領事機構認證的代理合同,該合同中應標明期限不低于出示之日期起的五年時間,生產商及其進口代理商有責任遵守上述啟動的安全要求。
阿根廷經濟生產部工貿及中小企業國務秘書處8月17日頒布的24/2007號決議,對前工業國務秘書處91/2001號決議附件加以修改,規定將南共市共同關稅稅則號為ncm8708.70.90鋼制輪轂加入原經濟部工業國務秘書處2001年9月13日頒布的91號決議。規定專用于汽車配件市場銷售、而不作為原廠提供的汽車安全組件及配件。生產商和進口商須按照91/01號決議規定的有關標準和方式,獲得汽車安全組件和配件許可證書(chas)。生產商和進口商可在自此決議生效之日起180天的時間內來按照91/01號決議的規定調整其生產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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