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經批準的情況下,成都新津一男子謝某組織人員和機械,多日無證開采連砂石逾一萬余立方米,總價值超50萬元,嚴重破壞了當地的生態環境。
今(1日),紅星新聞記者從新津縣檢察院獲悉,該起環境資源領域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經法院審理后當眾宣判,謝某被判處有期徒刑11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
使用機械無證采礦1萬余立方米
價值50余萬元
2018年1月至2018年2月6日期間,謝某組織新津縣富明剛興建材有限責任公司人員和機械,在未經批準的情況下在新津縣花橋鎮焦嚴村十、十一組,無證開采連砂石。經勘測和鑒定,該處共計開采連砂石10666立方米,開采連砂石價值人民幣426640元。
同年1月底至2月6日期間,謝某還伙同白某某組織人員和機械,在未經批準的情況下在新津縣花橋鎮方井村六組,無證開采連砂石。在這處非法采礦地,他們共計開采了連砂石2292.2立方米,價值人民幣91688元。
該案是新津縣檢察院辦理的首例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也是刑訴法實施修改后該院辦理的首起認罪認罰刑事案件。
在開庭前,新津縣檢察院作為主導,協同縣國土局,在充分釋法說理的基礎上,促使被告人謝某之妻及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白某某及時展開礦坑的回填恢復治理,非法開采的礦坑已得到大部分恢復。
恢復非法采礦區原狀
仍被依法被判刑11個月
鑒于被告人家屬的實際行動及被告人本人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的悔罪態度,根據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新津縣檢察院依法對涉嫌非法采礦罪的謝某提起公訴并提出相應的量刑建議,同時根據涉案情況依法對白某某作出情節顯著輕微的刑事不起訴決定。
近日,新津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這起環境資源領域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經新津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后當庭判決:被告人謝某犯非法采礦罪判處有期徒刑11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謝某與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人白某某在判決生效后5日內對非法采礦區域恢復原狀。在判決生效后,被破壞的采礦區域已全部恢復原狀。
紅星新聞記者 陳柳行
編輯 余孟祥
來源:網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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